价值第三定律----价值分配定律
宇宙的基本模式是均匀分布,数在数轴上的分布应是最均匀的,几乎再没有出其右的。也许物质的分布是最不均匀的,然而物质间联系的东西是引力,引力的作用尺度与宇宙尺度等价,这样站在宇宙尺度上看,星系的分布是均匀的。一滴墨水滴入池塘,最终它将在池塘中均匀分布。完全均匀的分布是少见的,多数是大体上看起来均匀,为均匀破缺。我们不知道这其中的原因,但是知道其中必定有某种东西发生了作用,使之均匀。
均匀分布是有条件的,一是混合的东西是可分的,二是各个体间的影响力相等。例如水分子在空气中是均匀分布的,但是由于一些埃尘对水分子的吸引力不一样,从而出现凝聚态,形成了云。然而,当将一块云当作整体时,我们又会发现水分子在云中的分布又是均匀的。
从总体上讲,任何以群居方式繁衍的生物群体,与其所面对的各种存在都是依均匀法则混合的,如两个人分一块钱,将是每人分得5角,或每5角分得一个人。自然,若其中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大一些,另一个人对钱的影响力小一些,将是一个人分得6角,另一人分得4角。只要可分割和影响力相等这两个条满足,混合必将均匀。所以男人分得女人﹝或女人分得男人﹞是均匀的;大家分得的钱财是均匀。由于社会组织方面规律的决定,权力的可分度极小,从而不能人人掌权。民主也好,专制也好;私有也好,公有也好,都只是个形式而已,不能当真。社会的组织大权是不能均匀分布的,只能少数人掌握,少数人说了算。-----这便是“头规律”,理解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制度、剩余价值等问题至关重要。
所以有:在群体和利益确定且可分的条件下,各个体的获益量与其同利益间的影响力成正比,等于群体利益总量除以群体总影响力乘以其影响力。
若将其中的利益当作价值,这便是价值分配定律。分配系统中的所有分配规律,不管是宏观上的分配规律还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都要服从这个定律。具体的分配情况取决于影响力的确定。
影响力是从天性标准和契约标准两个方面规定的。如天性方面,男人对烟酒食的影响力大一些,从而分得的烟酒食多一些;女人对脂粉饰的影响力大一些,从而分得的脂粉饰多一些。平均分配规律和养育分配规律是按天性标准进行的。契约标准是群体通过契约关系设定的分配标准,其中又分自然契约和法定契约。如义务教育分配、失业救济分配、权力分配等等是按法定契约标准进行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等等是按自然契约标准进行的⑾。
经典所讲的劳动时间、稀缺、供求、产权、社会关系、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等,主要是以分配标准(或决定分配标准)的身份来决定各商品价格的,而其本身不决定价值,更不是价值。例如:按劳分配中的契约标准是活劳动,活劳动越多分得的价值越多。另一方面,在活劳动总量一定时,社会提供的价值总量(即财富总量)越多,则每份活劳动分得的价值量越多,从而工资高。美国的工资水平比我国的工资水平高就是这个原因决定的。再如稀缺,稀缺度越高价格越高,但是如上所析,同样的稀缺度,商品的价格在美国比中国高。显然,劳动时间和稀缺能决定价格仅因为我们选择它们充当了分配标准,而非它们决定了价值的创造。经典中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绞合在一起了,都是以“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律来确定其生产函数的,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劳动时间、稀缺、供求、产权、社会关系、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等,是以分配标准的身份来决定各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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