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达摩克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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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今年起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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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摩克力斯 发表于 2014-1-12 03:02:4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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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期:2014-01-10

        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也能和普通外贸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内容。该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即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第三,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第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通知还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另外三项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第三,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通知对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其中,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出口是外贸发展的新方式,也是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我国外贸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研究此方面的财税专家表示:“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小额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运送货物,出口数量较多但金额较小。过去,这部分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对电子商务出口的六项支持政策,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方面的问题,扫清了阻碍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障碍。

  “此次发布的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另一方面是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专家表示:“此项政策的实施,正是为了适应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政策实施后,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1.6万亿元,2012年达到约2万亿元。2012年我国外贸增速为6.2%,而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同比增速超过25%。专家预计,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会继续扩大,同比增速将达到30%左右。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阿里巴巴”平台活跃着8万多个国内供应商,约占全国外贸出口企业的5%,创造了1.3万亿元出口额,相当于全国中小企业外贸出口总额的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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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免税政策 增值税 消费税 退免税 电子商务 增值税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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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gqng 发表于 2014-2-5 11:14:27
thanks a lot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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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gqng 发表于 2014-2-5 11:14:50
非常有实际用途,外贸的朋友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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