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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从1980年至1987年。这一阶段保险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以多渠道、广代理,并以兼业代理为主要形式的保险模式为主,具有浓厚的垄断色彩。这一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
2.从1988年至1991年。这一阶段我国保险业逐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保险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以专职代理模式为主,并出现了对外延扩张型的垄断竞争,各家公司积极利用兼业代理的形式争夺市场。当时的兼业代理名为代理,实为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
3.从1992年至1995年。这一阶段保险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保险代理形式趋向多样化,个人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兴起,但同时又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形成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
4.从1995年至现在。这一阶段保险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保险代理以寿险个人代理人为主,保险代理管理趋向规范化,保险代理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大力培育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公司正式成立。日益增多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效地促进了保险代理市场的净化,形成了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代理机构共存的局面。
有关保险代理的法律、法规建设随着中国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而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管理保险代理的行政规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做了明确规定,标志着保险代理人进入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轨道。在《保险法》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2月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设立程序等有关事项,《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是《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对规范我国保险代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后来,由于在《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了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7午11月对《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伴随着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诞生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化发展的新形势,2001年1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我国保险代理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02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则进一步明确丁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强调了代理人的职责,确立了规范发展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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