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最近经济学家遭受“道德批评”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而许多批评又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有关。其实这后面一种关系,在发达国家中与在我们这里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在他们那里,这种关系说的其实是公平竞争的后果如何控制:有竞争才能出效率,但竞争就得分输赢,输赢的结果就不平等。输赢都一样,还有什么竞争,没竞争怎能有效率?于是就有了效率与公平(其实就是竞争与结果平等)的矛盾,有了赢家不能通吃之说。
但是对于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我们来说,公平竞争并非既有的前提,其本身还有待人们去争取。因此我们首先面临的不是赢家能不能通吃的问题,而是权家能不能通赢的问题。权家通赢的“竞争”规则不平等,过程不公正,机会被垄断,因而是不公平竞争,或曰“伪竞争”。这样的“伪竞争”一般认为是损害效率的,至于破坏公平那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根本谈不上什么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我主张“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就是就此而言。
过去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在西方或许会被理解为自由竞争优先,兼顾社会保障。但在中国,这话常常被理解为权家优先,连形式公平(所谓规则公平或竞争过程的公平)也只能“兼顾”而已,这问题就大去了。所以我向来不认为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来说明中国的问题在一个时期是正确了,而现在似乎过时了或不正确了。恰恰相反,我认为这个口号提得太早:我们本来应该先以“公正至上”来消除“权家通赢”之弊,然后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才可以讲效率优先兼顾社会保障。而我们如今是权家通赢继之以赢家通吃,或者干脆就是权家通赢导致了赢家通吃,结果反过来却给了权家以借口,使他们可以打着反对赢家通吃的旗号谋求进一步扩张权力、操控市场,使中国面临“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的威胁。
这样的状况当然首先是体制的问题,我国的学者,首先是经济学者并没有造成如此循环的神通。但是今天反思起来,经济学界是否有为“权家优先,连形式公平也只能‘兼顾’”制造“理论根据”的现象?我以为不但有,而且这个毛病不但发生在如今颇招物议的所谓“主流经济学”中,在动辄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所谓 “非主流”中也存在。其突出表现,就是过去一段时期在我国经济学界的“左”“右”两翼都颇为流行的、对“交易成本”理论的滥用与误用。
同样,所谓集体农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说法也是很荒唐的。从官府立场讲统购统销加集体农庄可以压低粮食收购价,甚至从濒死的饥民口中廉价地夺走活命粮,它在这方面的“效率”人们的确是领教够了,但这能叫“降低交易成本”吗?如果从农民的立场看,他们为这种“交易”付出的“成本”还不够惨重吗?所谓 “农户太分散国家很难与之逐一交易”也是个伪问题:世界各国的农业不管现代的还是传统的,就经营单位而言大多数都是家庭农户,而不是科斯所谓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企业”——大农场。不管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搞大农场的不是没有,但的确不多。那么“交易费用”怎么降低?只要有经常性的交易要求,人们自然会演进出某种组织来整合交易、降低“费用”:可以是联合谈判组织——农民协会,可以是自由合作社、公司加农户,甚至是传统的村社与家族,而在条件适宜的地方也会出现科斯讲的那种“企业”化农场。但有一点:即人们必须是自愿而非被迫地结合为这种组织。就像科斯说的企业(自由契约组织)——而非奴隶制 ——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一样。
有趣的是,在中国持这种主张的人有的居然属于所谓“新左派”。他们最喜欢大骂“新自由主义”。可是偏偏他们又最喜欢把“降低交易费用”这个典型的“新自由主义命题”挂在嘴边——众所周知,坚决反对福利国家、主张自由市场原则可以扩大到原来被认为不宜的外部性领域的科斯,应该算是典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吧。当然,笔者决无意因此把“新自由主义”这顶帽子倒扣在他们头上,因为他们确实说的与科斯不是一回事。尽管科斯的某些说法也不能成立,但至少农奴制思想、抢劫思想他绝对是没有的。换言之,中国的有些“新左派”其实比科斯这样的“右派”还“右”得多。
总之,中国的经济学家的确应该反思,但决不是仅仅应该单向地反思什么新自由主义。
但是另一方面,现在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除了纯学术研究者(他们其实很少受到“道德批判”的困扰,当然他们在社会上,而不是在专业圈内,也没有多大名气)外,不少人还扮演着影响公共政策的经济幕僚或策士角色。这种角色本来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在今天这个转型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讲,提出对策比建立理论更重要。但人们应当认识到的是,学者与策士从根本上讲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活动:对策研究要以“可采纳性”(注意:不是“可行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纳,仍属徒劳)为基础,而学理上的逻辑性相对来说倒是次要的。高明的策士可以对不同的决策者提出不同的可采纳对策,而这些对策在学理上是否严谨,逻辑上是否一以贯之,倒属无足轻重。但转轨经济学作为一种学理,则应当强调理论逻辑的自洽,以求达到认知上的进步,至于这理论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反而不必考虑。同样道理,这些学理是否受到公众欢迎,也是不重要的。
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学者在扮演策士角色时,一方面正确地非常重视“可采纳性”,并且常常为此牺牲了学理上的逻辑严谨(前述对于“交易费用”那种牵强附会的乱用就是典型例子)。然而另一方面对公众舆论,尤其是对关于公正性的批评却非常漠视,乃至蔑视。他们以坚持学术性为这种蔑视寻找理由,但在他们为 “可采纳性”而牺牲学术严谨时,这种理由已遭破坏。事实上,一些人重视“可采纳性”而轻视公论的对比如此鲜明,以至于他们有时并不以学术性、而是直接以 “可采纳性”来拒斥公众舆论——声称自己的主张已邀圣准,而指责批评者以“反ZF”之罪。然而当其口出此言时,学术独立性的大话已经不好讲了:学术性固然应该独立于公意,但学术性难道就可以依附于上意?本来这也不必苛责,因为一个不是在“革命”、而是在改良、妥协中求发展的社会是需要策士的,而作为策士不能以纯学者来要求,对他们而言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性是可以理解、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被同情的。然而这就要以其所提供之策的公正性为前提,因此他们也就必须重视社会上对自己的“道德批判”,而不能傲慢地以纯学者自居把这些批判不当一回事(同时又太把“可采纳性”当一回事)——当然,所谓重视不等于认同,他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与公正性方面为自己辩护。
所以尽管一人兼二任、既当学者又当策士是可以的,而且学者当策士总比不学无术者乱出馊主意好吧,但是他具体做某件事、写某篇文章时可要想好:他可以今天写一篇学术论文,明天写一篇奏折。但是不能把同一篇文章既当学术论文又当奏折。尽管学术论文有时也能作用于决策、影响社会,但这应当并非初衷。学术文章的初衷只能是产生知识增量,因而不能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逻辑。而作为奏折就不能这么要求。但作为奏折既然其初衷就是为了形成公共决策及影响社会,当然就不能回避公论而只考虑“可采纳性”,更不能在公论面前摆学者的架子。
显然,如果说“全民选举教授”是荒唐的,那么“策士漠视民意”至少同样荒唐。作为学者不能无视学理逻辑,作为策士不能不讲公正与道德。而且,在我们如今体制下学者兼策士的人们中,对这两种规则的违反常常同时发生,并互为因果——先为过分追求“可采纳”而牺牲学术逻辑,又因只顾“可采纳”而漠视公平。而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这两种弊病并不仅发生在某一“主义”的经济学家中,那些如今热衷于斥责所谓“新自由主义”的人中,许多人上述两种弊病并不比被其批判者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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