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p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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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989rui2006评马克思错时所闹的两个笑话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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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pil 发表于 2008-2-27 21:5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li1989rui2006在2008-2-27 13:49:00的发言:
我的意思正是这个意思。因为我对资本论读的太不仔细,所以以为马克思没有讲产权。不过,马克思对产权的认识好像只是强调所有权啊,没有强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很多学者认为只要收益权和转让权得到了界定那么所有权的界定是无关紧要的。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承包制。由于没有看到马克思对转让权和收益权的强调所以我才有马克思不讲产权的错误印象。我读资本论读的不是很细,所以如果有说错的地方请不要在意。

承包制下人们有收益权,但是没有转让权,其实收入权也只是一部分--至少他把收入中的一个固定部分拿出来交承包费;转让权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在他的承包期内,他能以各种方式“转包的”。

只是他能够收益的,能够转让的不是附着于这种物品上的全部权利而已。

那么,为什么只能是部分的呢,因为承包者所获得的本来就不是全部的所有权--类似的情况还有:租凭和雇佣。

资本论中分析的雇佣你还记得吧,在雇佣劳动制下,劳动力的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工人依然是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相应的获得了工资。资本家要获得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之后,最终得以获得“剩余价值”。

你仔细将这里的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对照一下,看看,这里有没有契约关系,有没有分析“剩余索取权”。

结论:所有权,本身就包括转让权和收益权;也正是有了所有权才能会获得相应的转让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是什么,是多少,转让权和收益权就是多少。

你不能要求把马克思以当代人的语言讲话,如果你真要比较一下他的理论与当代人的差别,那么,你需要深入理解马克思的思想与当代人思想的内涵,然后再进行深入比较。

不要因为马克思没有用“转让权和收益权”两个说法,就认定马克思没有分析过这个东西,也不要因为马克思使用的“所有权”这个术语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这个术语是同一个说法,就认定马克思的“所有权”,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那个与“转让权和收益权”相并列的“所有权”。

我劝你现在多看看书,多学习一下,不要下结论。

呼唤中国经济学大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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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1989rui2006 发表于 2008-2-27 22:0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前辈指点。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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