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趋同性能否构成经济学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 简单说,消费趋同性就是吃喝嫖赌穿,你要我要他也要。 个人觉得抛开价值价格这些数字,从事物形态考察经济活动时没有这个原则还真不好论述。 个人发现这个原则过程是这样:在就本人的平均分配与于蔡继明通讯中谈到这件事情,是说马克思反比律下提高生产率的部门多创造的商品全部无偿交给B部门,自己一个也不也能得到。意思是马克思反比律肯定不对。后来通过演算发现本人的平均律下也是这样。再通过评估发现在稀缺论和递减律下都存在这个问题。现在可以肯定这个问题出在分析模型天生缺陷上。由于我们模型是采用的二体分析法,即社会是有两个人,于是A生产的只能且全部门用来交换B部门商品,这样不管价值与生产率之间是什么比例,最终一定是A部门生产率提高后多创造的商品全部交给B部门,自己一点得不到。毫无疑问,站在宏观角度看这种交换等于没有交换,仅仅是商品互换了主。 那么从原则角度看,我认为二体分析模型在此时违反了消费趋同性,即交换结果必定是二人都得消费A、B二商品。违反这个原则就是无效分析。 比如利用这个原则检测稀缺理论,我们很快发现其证明稀缺决定价格的示例——沙漠里水与钻石的交换,就违反了消费趋同性原则,是无效论证。另一种反驳是B方只有很少很少的金子,水的价格会是多少呢?此时有B方可以提出另一个折中条件(符合消费趋同性的交换):这点金子全给你,我们一人喝一点水度过难关,否则就以死相拼。 利用这原则检测经典论证,以及检测我们正在发现的理论,我们较容易发现论证的某些破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