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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跻身全球十大基金 暂时名列第七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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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3 14:34:12
快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获国务院批复 明确五大监管原则

2014年04月03日 07:03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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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17 13:15:14
两部委再规范第三方支付 网购快捷支付将受限
网易财经4月17日讯 金融监管人士今日向网易财经证实,俗称“10号文”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文件已于本月10日下发。

据今日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和央行已于近日联手下发俗称“10号文”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银行人士看来,此次10号文的主要十八条要求中,其中至少十条都是针对支付机构在以往操作中不配合银行的违规行为。比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前述银行人士反映,他们发现,支付机构没给客户提供可以选择的银行卡支付界面,或者银行卡支付网关在不显眼的地方。“这是支付机构人为制造银行和用户的矛盾”。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据银行人士解释,所谓越界访问,是指支付接口原本只是用于缴纳水电煤费用,但购物也从这个通道走了,“支付机构就偷偷摸摸的干了。缺少银行的授权和监督,没法合规地做。”

中金公司今日就此发布报告指出,该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我们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微博]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我们理解,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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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17 13:17:00
两部委再规范第三方支付 网购快捷支付将受限
网易财经4月17日讯 金融监管人士今日向网易财经证实,俗称“10号文”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文件已于本月10日下发。

据今日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和央行已于近日联手下发俗称“10号文”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银行人士看来,此次10号文的主要十八条要求中,其中至少十条都是针对支付机构在以往操作中不配合银行的违规行为。比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前述银行人士反映,他们发现,支付机构没给客户提供可以选择的银行卡支付界面,或者银行卡支付网关在不显眼的地方。“这是支付机构人为制造银行和用户的矛盾”。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据银行人士解释,所谓越界访问,是指支付接口原本只是用于缴纳水电煤费用,但购物也从这个通道走了,“支付机构就偷偷摸摸的干了。缺少银行的授权和监督,没法合规地做。”

中金公司今日就此发布报告指出,该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我们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微博]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我们理解,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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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17 13:28:37

两部委再规范第三方支付 网购快捷支付将受限网易财经4月17日讯 金融监管人士今日向网易财经证实,俗称“10号文”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文件已于本月10日下发。

据今日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和央行已于近日联手下发俗称“10号文”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试图规范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银行人士看来,此次10号文的主要十八条要求中,其中至少十条都是针对支付机构在以往操作中不配合银行的违规行为。比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屏蔽本银行的支付界面与接口。前述银行人士反映,他们发现,支付机构没给客户提供可以选择的银行卡支付界面,或者银行卡支付网关在不显眼的地方。“这是支付机构人为制造银行和用户的矛盾”。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据银行人士解释,所谓越界访问,是指支付接口原本只是用于缴纳水电煤费用,但购物也从这个通道走了,“支付机构就偷偷摸摸的干了。缺少银行的授权和监督,没法合规地做。”

中金公司今日就此发布报告指出,该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和数据共享面临挑战,但实际效果取决于执行力度:

1、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继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后,此次10号文提到了两点,可能会对快捷支付,包括余额宝等的申购产生影响:

a、快捷支付用途受限。10号文指出,“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所谓越界访问,指快捷支付的功能超出了银行的授权范围。据我们了解,银行普遍对支付接口的用途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只能用于缴纳水电煤气费,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操作中存在扩宽支付接口用途的行为,比如将之扩宽到购物。

b、快捷支付开通受限。10号文指出,“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而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2、第三方支付需要和银行共享客户和交易信息。10号文和去年央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指出,“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并不包括二级账户的信息,即银行只能看到这有一笔钱通过支付宝[微博]交易,但无法得知资金具体流向和用途。我们理解,客户和交易信息是大数据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要资产,如果未来被迫和银行分享,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些数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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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23 23:17:30
余额宝大额转出延后:15点后申请T+2日到账
支付宝昨日发布到账时间调整公告称,明天开始,5万元以上转账,若在15点后才提出申请,将从原来的T+1变成T+2到账。

大额转出延后到账

昨日,支付宝发布了一则《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到账时间调整》公告。支付宝方面称,自本月24日开始,转出日累计超过5万元的,将默认为普通转出,在转出时间上,若用户在工作日当日15点前申请转出,则在下个工作日24点前可到账,而当日15点后转出的,则必须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前方能到账;此外,非工作日提出转出申请,也会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前方能到账。

2小时到账和实时到账均不受此次到账调整影响,用户仍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实现5万元以下赎回的T+0。

对于余额宝的此次到账时间调整,支付宝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是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对5万元的赎回到账增加了普通转出的功能。而普通转出和原有的转出方式在后台上并不属于同一种通道。

天弘基金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进一步指出,根据新的规定,投资者在15点后转出,将比原来的转出方式可多获得一天的收益。她指出,从基金的投资角度看,15点后的申请在下两个工作日24点前到账仍属于T+1。

支付宝称不存在垫付资金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余额宝此次调整变动不排除与规模日益壮大后,需要T+0的垫付资金规模越来越大,支付宝才会出此下策。不过,对此,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均在采访中表示,余额宝实现T+0的方式与传统货币基金的T+0方式截然不同,类似于场内货币基金实现T+0的方式,是天弘基金通过和支付宝之间的资金结算流程优化来实现了T+0,并不需要垫资。

事实上,目前不仅余额宝对T+0到账金额作出限制,同样是互联网基金的理财通目前对于T+0也作出限制,其中17点前每天的快速赎回可实现T+0,但额度为每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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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4-23 23:29:53
余额宝存五大风险 随时可能被叫停!

货币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尚短,其本身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因此对于风险防范,投资者应引起足够重视。下面以余额宝、理财通等“宝粉”们熟知的理财产品为例,理一理货币基金背后隐藏着哪些风险。

  (一)市场利率影响“宝宝”收益

  “七天年化收益率”和“万份收益”是衡量余额宝们表现好坏的标准。收益率的浮动通常会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利率风险也由此产生。

  由此说来,余额宝们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货币市场基金的盈利空间和市场利率高低成正比。市场利率越高,余额宝们的盈利空间越大,反之则处境不妙。

  (二)与银行竞争 受银行“挤兑”

  银行是我国的绝对垄断行业,宝宝们的出现着实让各大银行跳了脚。威胁到银行的利益,必会受到银行的反击。

  从下调余额宝转入限额到如今各大银行变着花样地推出薪金煲、兴业宝等理财产品,足以见得余额宝的出现掀起了余额宝与银行、银行与银行间的虎口夺食之战。

  宝宝们高收益的神话是否会继续?在银行的“挤兑”下,余额宝们究竟会朝怎样的方向发展?这些疑团迷惑着那些死乞白赖与银行作对的“宝粉”,孰不知他们已深陷与垄断行业作对的风险之中。

  (三)垫资压力隐隐作痛

  理财通从暂停“T+0”到恢复“T+0”限制赎回额度,余额宝将大额转账的“T+1”调整为“T+2”,这些都充分暴露了基金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入不敷出时,可能会面临的被动局面。

  货币市场基金是开放式的,投资者可随时赎回部分或全部投资。但货币市场基金不享有全国性存款保险机构所授予的保险,一旦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基金或遇大幅度缩水。

  (四)隐藏风险提示 陷入纠纷难辨清

  余额宝、现金宝、零钱宝的产品首页总是将“高收益”“100%赔付”等字眼置于显赫位置。倘若不仔细阅读浅色的小字,投资者就很难发现相关的风险提示。

  此外,对接各类基金的“宝宝们”几乎从未对货币基金的风险做过说明。一味地标榜货基“零风险”,一旦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难以估计。

  (五)打政策擦边球 瞬间被拿下也说不定

  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对于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从监管上来说,这样做并不合法。一旦监管部门发难,余额宝很可能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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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5-4 21:49:17
余额宝5月2日的年化收益率5.023%,呵呵,命悬一线了!呵呵!好事情!

Img399094768.jpg (27.88 KB)

Img39909476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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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5-16 00:35:50
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在昨天已经正式跌破5%这个重要的心里底线,为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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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5-23 18:37:31
说好的要世界第一基金的嘛!!!!!搞笑!来看个报道!

2345截图20140523183348.png (40.79 KB)

2345截图201405231833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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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5-23 18:40:55
还要世界第一呢!笑话!彻底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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