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最高金融管理层,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多种金融机构体系格局。
一、金融管理监管层
(一)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商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实行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四级管理体制,现有总行1个,大区分行9个、两个营业部(北京、重庆),339个中心支行,1776个县(市)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执行货币政策。其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调控、货币政策执行职能。不负责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代管的国务院直属局,代表国家行使外汇管理职能,其分支机构与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合署办公。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也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挂牌。银监会成立之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有利于人民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避免宏观调控目标和微观监管需要之间的冲突。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9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