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后将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
而“免二减三”这个概念来自于以上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这个法条“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理解是为了防止一些“假外资”企业通过此法避税而设定的。
目前新法规出台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事项仍然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可参照协定股息税率情况表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