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江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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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公共关系管理] ZF信息公开需接受公众“年检”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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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咏 发表于 2014-4-3 10:28:4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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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师吴有水状告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一案,有了新进展。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卫计委去年7月31日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新华网4月1日)

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本应属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是政府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义务。但对于浙江律师吴有水的申请,广东卫计委的答复是,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笔者认为,包括社会抚养费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也应该接受公众的“年检”。拒绝公开,就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和国务院一再强调和大力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精神唱反调,应该被问责。不知广东省卫计委有何底气坐在被告席上?

社会抚养费究竟收了多少,其具体用途和去向是什么?至今依然是难解之谜,在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今天,这本不该成为谜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启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专项调查程序,督促各地全面公开社会抚养费账本,并对可能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依法予以问责,给社会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往往源于问责机制的缺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明确赋予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而有关部门的问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政府信息不公开或者选择性公开的行为。倘若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真能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严格问责,谁还敢冒着丢乌纱帽的风险拒绝公开政府信息?

以前总是政府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年检,而今公众也应该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年检”。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正是在此期限内,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在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它们的2013年年度报告。这种“公开年检”既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上的进步,也充分尊重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打造阳光政府,一方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另一方面也要揭开隐藏政府信息的盖子。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各行政机关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毫无疑问,接受公众的“年检”,应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动作”。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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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抚养费 人大常委会 人口计生委 中国政府网 年检 ZF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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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switch 发表于 2014-4-3 18:27:02
还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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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zhangfy 发表于 2014-4-3 2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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