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asbor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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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讨论】委托代理理论:鲁能事件与安然事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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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4-4-6 10:28:15
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了解一下企业的特性和人的本性。企业的特性是逐利,但是这个目标只有在不断的发展创新中才能最终实现;人的本性也是趋利避害的。此二者本质相同。
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全民所有。虽然被我们想象得很完美、很公平,但却是最不现实的。一个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一方面享受着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待遇,一方面又掌控着巨大的、又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在政治待遇上,和权利攀比,在经济利益上,和私营业主攀比。只要不是圣贤,大概都会如此。
然而,企业的经营是有风险的,企业的管理与ZF的管理也是有本质的区别的。ZF管理可以公开透明,而企业却不能完全是公开透明的。
一个很能力,也很廉洁的人担作国企负责人,他能完全掌控市场风险吗?不能。如果有一项投资,做了大量分析评估,预计前景很好,投入大量的资金。其结果不外乎两种:一是成功;一是失败。
成功了,我们该如何评价他呢?失败了,我们又该如何评价他呢?
这对私营企业来说,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至少,它不涉及国家信用,不会产生政治影响。但对国有企业则不然。成功了,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应该的;失败了,人们同样会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他不负责任的结果。
因此,对国有企业的评价,无论好坏,都难有一个公允的标准的。因为人们很难掌握企业的全面的信息,也很能以企业的客观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而私营企业则不然,它本身也无须外界的评价,一切后果都理所当然地由其自身承担。
这就是国企的二难选择,成功与失败都难以公允评价,也难有公允的评价标准。
由于这种成功与失败都难有公允评价的二难问题的存在,自然对代理人产生影响。此其一。
其二,国企与现代企业制度构成一个矛盾体。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对国企来说,这其中任何一条,国企都无法做到。表面上看,国企者,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似乎产权是清晰的,但实质上,这个所有权人形同虚设。权责明确,在现实中,权利倒是明确,而责任却难以界定,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有亏有盈本是正常的事情,但因国企有着私营企业没有的优势地位,亏损甚至少盈,对“全民”来都是难以接受的,但这又很难分清是否正常,因此,所谓的责任实际上是没有落实的基础的。政企分开就更不用说了,虽说国企也是企业,但负责人或代理人却不是市场机制产生的,而是有行政级别的、ZF委派。管理科学更是无从落实,即使有科学的管理制度,也是没有监督落实的保证。
其三,监督缺乏基础,尽管我们在制度上设计得很完善,监事会、国资委,甚至职工代表大会。但当企业利益与这些部门、个人利益形成矛盾时,都很难以企业利益为中心来进行监督。比如:国企总经理对职工说,我们多发点奖金吧,职工会反对吗?如果私营企业的总经理(代理人)对股东说我们多发点奖金吧,股东会支持吗?至于国资委,要知道,所有的改制方案都是经国资委批准的。
国企的主人,能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吗?国企的所有人,全民中的任何人能检查国企的经营状况吗?私营企业是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的。私有制是发展的选择,不是人主观的选择。而公有制则相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非发展的选择。现在,我们又主观地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监管制度来监管公有制企业,这是牛头难对马嘴的。
其四,从代理人来看,私企代理人大多是职业经理人,至少发达国家、成熟的企业的代理人选择是这样。而国企业的代理人,可能绝大多数人是算不上企业家的。前者个人的信誉与自身的价值是密切相关的,而后者却无此担忧。

其五,国企监督者,无论是国资委还职工代表大会还其它的国家监督机关,他们的主体资格都不合格,他们都是监督与自己切身利益并不密切相关的利益。这与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人监督代理人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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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4-4-6 14: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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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4-4-6 18:19:22
龚民 发表于 2014-4-6 14:35
国企的问题简单些就是劳动成果由谁分配和分配给谁的问题,搞的越复杂越没有用处。总经理对职工说 ...
你可真是大事不明,小事糊涂啊
我说过发奖金的前提吗?这原本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很难公允评价。发奖金如此,但如果说,我们将企业分了吧,也会如此的。所谓改制、所谓员工股份不也如此吗?问题是代理人以此为幌子,行的却是攫取更大的个人利益而使所谓的职工这个主人失去原则,失去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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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4-4-7 0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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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4-4-7 12:10:40
龚民 发表于 2014-4-7 08:14
是吗?发奖金涉及按劳分配原则,这到底属小事还是大事?
        这和发奖金也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
国资委也好、职工也好、代理人也好,其实他们同属代理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所谓的代理人(经理人)无论是委派还是职工选举产生,都是代理人委派的代理人。并且这个代理人,从国企的全民属性看,他也是所有权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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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4-4-7 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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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4-4-7 15:28:59
龚民 发表于 2014-4-7 14:11
你这种认识是代理人泛化,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谓委托代理,在公有企业上存在,其代理方是企业的经 ...
在公有企业上存在,其代理方是企业的经营者,职工是委托方,
职工不是所有权人,他的委托是有缺陷 的
职工的多数也不代表国企所有权人的多数
决策权是股东 的权利,这是以资产所有权为抵押面形成的权利,是有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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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4-4-8 09: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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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DWII 发表于 2014-4-8 10:48:05
龚民 发表于 2014-4-8 09:54
职工如不是所有权人,他的委托就不是什么有缺陷 的事!而是职工和经营者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职工只 ...
说的正是你的公有制
从本质上讲,职工不是所有权人,他没有行使权利的保证。权利是要有保证的,企业关联方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经营管理者、所有者,还包括国家、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破产了,职工以什么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一个10000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10000职工,就企业全民所有的性质来看,他是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是13亿所有者中的一部分,同时,他们又是13亿所有者减去这10000人的绝大多数股东的雇佣劳动者,他们是双重身份。所谓的代理者也是一样具有双重身份的。这就是公有制的悖论。从理论上分析,每一个公民,在所有的公有制企业中都拥有13亿分之一的股份或权利,面企业又是独立经营且相互竟争的。甲个来10000名职工能代表13亿的利益,所有的企业职工都能代表13亿人的利益吗?
请问:是那一部份应该闹革命呢?工人闹革命不是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吗?这10000人以外的人闹革命不也是自己革自己的命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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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民 发表于 2014-4-8 12: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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