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知识:
什么是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
企业财产和对于企业财产的权利,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石。对于企业财产的权利,虽然称谓不一,而且权利边界划分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四个最基本的概念。
一、所有权
所有权(ownership)是古代罗马私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罗马法中,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除所有权外,物权还包括役权、永佃权等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古罗马那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这三个特征和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内容的所有权,早就不能妥善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了。
目前,在法律上仍然采用所有权这个概念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国最为典型,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的定义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除非因公益使用的原因并事先给予公道补偿,任何人均不受强迫让与所有权”。这说明法律、条例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
特别要指出的是,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概念,并不能完全覆盖对于企业财产的权利,因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企业财产一般含有债权(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可以接管企业)。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人把所有权当成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而真正清晰的权利要依靠法律来做清晰的规定(如法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合伙人权利等)。现代经济学也使用所有权的概念,但基本上等同于下面的产权概念。
二、产权
产权(property rights)也称财产权或财产权利,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概念。它在制度经济学家研究领域中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所以它的核心不是个人财产的权利,而是企业财产的权利。关于产权的定义,在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或者不同时期的经济学文献里不太一样。目前,经济学对产权的定义是“剩余索取权”(risidual claims)和“剩余控制权”(risidual rights of con-trol)。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1930年发表了《企业的性质》的论文,被认为是开创了产权经济学。后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产权被定义为“剩余索取权”,这基本相当于“收益权”。1980年以来,美国经济学家哈特等创立了“不完全合约”理论,产权又被定义为“剩余控制权”,基本相当于中国人理解的“选择经营者和给经营者定报酬”的权利。“剩余控制权”实际上还包括“转让权”,也可归之为“处置权”。
可见,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与古罗马的所有权概念已有很大的不同,至少它不强调使用权;与现代法律中的所有权概念(如法国的法律)也有不同,如不强调占有。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对于企业的效率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要一致,才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同时,降低代理成本是关键。因此,产权问题又涉及公司治理问题。但西方产权理论很少研究国有企业问题。中国的经济学家用西方产权理论研究中国的国有企业,许多人的结论是,委托代理问题在国有企业中不可能解决,所以国有企业存在根本性的产权缺陷,出路就是要进行产权改革。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律中也有产权或财产权利的概念,但这只是一种泛指,具体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往往有具体的界定(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来界定)。
三、出资人权利
这个概念是中国的独创,但可以将这个概念等同于国外的投资者(investor)概念(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权益投资者,即equity investor)。
中国造出出资人这个概念,主要是针对政府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而提出来的,希望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而将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分开(政资分开)。所以,可以将中国的出资人理解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将出资人权利理解为国有企业投资者的权利。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或是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其出资人权利在具有不同法律形态的企业中是不一样的。
中国由出资者的概念衍生了所谓的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基本上是指出资人代表制度,也即由谁来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履行出资人权利,以及如何履行这些权利,甚至包括对代表者(机构)本身的行为规范制度、约束制度,等等。可见,出资人制度与国有资产产权的委托代理链条密切相关,非国有产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四、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根本没有决定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的权利,但封闭型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协议限制董事会的所有决定权,甚至可取消董事会由股东直接经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张文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