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行天下 发表于 2014-4-21 16:59
资本家对劳动者按其劳动力价格支付工资,这就是剥削
我们假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是平均每天3马克。工人劳动12小时。
当3马克是工人1小时劳动创造,则剩余价值为33马克
当3马克是工人2小时劳动创造,则剩余价值为15马克
当3马克是工人3小时劳动创造,则剩余价值为9马克
当3马克是工人6小时劳动创造,则剩余价值为3马克
虽然剩余价值看上去是在变化,但只要劳动力的价值是确定,它始终是一个我们知道的确定的数。而“这个剩余价值本身是可以变化的,是可大可小的”。这样就不是剩余价值本身在变化了,而是外部条件的变化了。即便如此,这也只能是一个不等价交换。所以,马克思必须再造一个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下“可大可小”的威力就发挥出来了。你有多少利润,我这剩余劳动就创造了多少剩余价值。但绝不能说我这剩余劳动就创造了多少剩余价值,你就会有多少利润,因为马克思不能事先知道你能有多少利润。
这里又存在一个问题,这3马克与一定量的劳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劳动量应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
如果以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来确定,那么,显然,工厂的条件变化了,这个劳动量也会变。工厂的技术越先进,这个劳动量就越小。如甲生活资料的货币价格是平均每天3马克。现有A、B两工厂,假如A比B先进一倍,那么,如果甲在A厂表现出的劳动力价值为6小时,在B厂的劳动力价值就是12小时了。这样所谓的劳动力价值就不可能是确定的了。
所以,工人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在他自己现有的条件下,他实现3马克所需要的劳动量。例如,他在自己现有条件下,实现3马克需要劳动10小时,那么,他就不会为了获得3马克去工厂劳动12小时了。只有当他在自己现有条件下,实现3马克需要劳动小时大于他去工厂的劳动时间,他才有可能去工厂劳动。因此,工人劳动12小时所获得的3马克,实际上就是他12小时劳动的价值。
你说说,劳动者劳动力的价格如何确定?马克思所谓的劳动力价值充其量不过是劳动者的生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