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inbow197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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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资讯] 监管与创新不是一对矛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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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19720731 发表于 2014-4-23 13:51:3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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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创新不是一对矛盾|国内|财经|新闻  文/ 向松祚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理事兼副所长,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成员。
  适度监管和金融创新并非一对矛盾。金融创新和适度监管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适度监管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让创新既充满活力,又平稳健康。相反,若没有适度监管,金融创新往往容易走向过度乃至疯狂,最终自取灭亡。前车之鉴,比比皆是。大家津津乐道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市场,二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创新和监管既相互对抗又相辅相成之历史。
  2008年,华尔街爆发堪比1929年的金融海啸,美国国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检讨金融海啸之原因,经过长达3年时间的反复调查研究后得出关键结论,认为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力是导致2008年金融海啸的核心原因。由此“沃尔克法则”应运而生,由此《多德-弗兰克法案》应运而生,由此《巴塞尔协议III》应运而生,由此纳税人不再愿意出资救助那些“贪婪成性”的金融大亨。
  这一页历史值得今日辩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朋友仔细回顾。事实上,美国对互联网金融之监管,比中国和其他国家要严格得多。以所谓众筹融资(P2P)为例,从众筹金融发端之日起,SEC(美国证监会就将其纳入自己的监管“天网”,明确规定众筹平台不得涉足任何真正具有“金融含量”的业务。凡违背此基本原则之众筹企业,一律关门整顿。
  美国众筹明星企业Lending Club 2007年5月创立,很快风生水起,大有看头。然而,该企业却悄然违规,它在撮合借贷双方融资协议之余,不仅为部分客户提供融资和担保,而且还将某些客户的贷款打包,实施证券化,然后到市场转卖。此类业务属于纯粹具有“金融含量”的业务。其他P2P公司亦有类似违规行为。SEC断然勒令Lending Club停业整顿,要求它们对收益权证进行注册,此后该公司经历长达1年的静默期,其间Lending Club只能凭借自有资金支持借款人交易,经过静默期的整顿规范之后,该公司才逐渐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再以今日许多中国朋友喜欢拿来对比的互联网支付来说,美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支付可谓严防死守。迄今为止,全球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互联网支付其实只有一家“贝宝”算是颇具规模的知名企业,其他互联网支付企业皆没有大发展。时至今日,美国金融支付业务至少80%以上仍然通过传统支付体系完成,即使是互联网支付企业,也必须与传统支付体系密切合作。想完全摆脱传统支付体系另起炉灶,则为监管部门所不许。反观中国,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可以算是最宽容和监管最少的国家之一。中国众筹金融诞生近5年,至今没有任何监管,完全是放任自流的“野蛮生长”。2013年,已经有多家P2P企业关门大吉。我相信未来数年内,至少80%的众筹公司可能会销声匿迹。弄不好整个行业会死光光。这就是毫无监管、放任自流、野蛮生长的沉痛代价。
  应该说,我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支付产业非常宽容,甚至可以说有点宽容过度。几年内,总共发放了200多张支付许可证,算是成熟一家、发放一家。当然,目前我们还无法评估如此众多支付公司的经济和金融效果。不过牌照发放之宽松,全球范围绝无仅有。
  历年以来,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皆明确表示,要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支持和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管、放任自流、野蛮生长。某种程度上,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监管太多,而是太少。此次央行只是“暂停”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业界人士好像突然遭遇了“黑天鹅”,措手不及。其实这正好说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对监管重视不够,尤其是主动与监管者沟通、协调、咨询、共商不够。
  金融从业者和创新者的正确态度不是回避监管,更不是抵制创新,而是应该积极主动与监管者沟通、协调,帮助监管者了解行业大势,共同制定妥善、适当的监管规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大问题,不能指望情绪和口水。所谓“动了谁的奶酪”“伤及既得利益所以央行出手”等无端揣测更是于事无补。风物长宜放眼量。无论是传统金融从业者还是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皆应跳出所谓利益之争的狭隘“窠臼”,占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支付安全和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之高度,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的妥善和适当监管奠定一个良好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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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 lending 巴塞尔协议II 互联网金融发展 ending 美国华尔街 美国国会 中国农业 经济学家 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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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弥陀佛---我只相信科学

沙发
mzl79 发表于 2014-4-23 14:41:40
不错,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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