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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失地农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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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伴随这一进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4000-5000万人。国家强制性大量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本报告主要利用一些个案调查材料分析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提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的总体状况

失地农民的数量。除了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人多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地区一般人均耕地不足0.7亩。国家统计局2003年在全国开展了失地农民的调查。调查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共调查了2942户。从调查的情况看,43%的调查户完全丧失了耕地。在这2942户中,共有家庭人口12170人,其中劳动力7187人,平均每户4.14人,劳动力2.44人;原有耕地13740.15亩,平均每户4.67亩,平均每人1.13亩。从2000年至今,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9400.15亩,平均每户被占用3.2亩。现在尚余耕地4340亩,平均每户1.48亩,平均每人0.36亩。其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有442户,约占调查总户数的15%;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237户,约占42%,完全丧失耕地的有1263户,约占43%。目前,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约250万-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失地农民。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3395万亩,多数研究者估计,至少3400万农民因此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

这里讲的非农建设使用土地数量,是指依法使用的耕地,不包括违法占用的耕地。为了保护耕地,中央政府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了保障这一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农地转非农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发展用地,采取了许多变通性办法,违法征占土地屡禁不止。据卫星遥感资料,违规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许多专家估计,如果考虑违规占用耕地,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000-5000万人。2000年至2010年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是1850万亩,2000年至2030年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

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郊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人数较多。近20年以来,上海市共征用、使用土地约144万亩,其中以征用土地为主,征地、租地之比大约为7:3。目前上海市失地农民的总数已超过百万。自1993年以来,北京市失地农民累计达33万。江苏无锡市在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中共有20.83万亩农田被征用使用,造成11.39万农户的36.76万农民失地,其中完全失去土地的有8.99万户,人均土地不足0.2亩的2.37万户。浙江省绍兴县被征地农民累计达17.2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8.2%。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状况

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要求由企业自行安置征地农业人员,但已安置的征地劳动力相当一部分实际处于失业状态。上海市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征地劳动力负责就业安置。截止到2002年第一季度,全市累计安置征地劳动力45万余人。截止到2001年底,北京近郊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农转非”人员共计20.5万人,其中劳动年龄人口11.4万人,获得就业安置的为5.3万人,占46.49%。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为减少冗员而实行下岗分流,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使获得就业安置的征地农民首先受到冲击。目前,在上海全市已安置进各单位的征地劳动力中,有近30%的人实际处于离岗状态。北京丰台区卢沟桥乡太平桥村,1993年土地被征用时,实行招工安置的有3个队,1100余人。从目前情况看,除少数安排在环卫、公交和房管部门外,其他获得就业安置人员90%以上都已下岗、失业。

2、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征地数量增加,征地用途和就业市场也发生了变化,征地用于市政、房地产、土地开发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非生产性项目的越来越多。这类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安置征地农民,因而沿用多年的“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事实上已经难以执行,各地开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即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被称为货币补偿。按政策规定,凡采取这一方式安置者可以领取1.5万--3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费。自谋职业这一政策在推出之初,曾受到了征地农民的普遍欢迎。上海市先后共有8.32万征地劳动力自愿采取了这一安置方式,占征地安置劳动力总量近1/4。从全国来看,在近几年各地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货币补偿办法的占90%以上。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无锡市失地农民中处于劳动时间段的有21.07万人,其中有固定工作的12.58万人,占59.7%;有临时性工作的5.33万人,占25.3%;没有工作的3.15万人,占15%。其中没有工作或只有临时工作的共有8.49万人,占失地劳动力总数的40.3%。国家统计局对全国2942个失地农户的调查表明,这些失地农户共有7187名劳动力,其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仅约占劳动力总数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赋闲在家1434人,约占20%。

征地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在土地被征用后,多数离城镇较近的农户,他们的收入程度不同地有所增长,主要得益于有较多外出务工机会。耕地被占用后,多数农户生活稳定并有所提高。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土地被征用后,因失去土地或土地减少而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的调查,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有1265户,约占调查总户数的43%;持平的有324户,约占11%;下降的有1353户,约占46%。土地被征用后收入减少的农户,大多是传统农业地区的纯农业户。他们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耕地减少后收入自然也随着下降。湖北的调查户中,约有56%的农户收入水平比征地前下降。河南开封县,接受调查的农户中有83%的收入比征地前下降。福建调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耕地被征用前为2711元,被占用后下降为2232元,下降幅度约为17%。陕西调查户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大约下降了16%。广西下降了5%。江苏调查了320户,下降的有106户,约占33%。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在北京市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中,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尚不到三分之一,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无锡市失地农民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仅5.53万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15%;失地农民中已领取各种养老金为4.31万人,占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标准失地农民总数的47%。

近年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受到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探索。浙江省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地区。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到2003年底,浙江省非农建设征用耕地达159.88万亩,被征地农民达200万人,全省各级政府筹集保障资金37亿元。浙江省被征地农民通过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方式,目前全省已有52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中符合条件的15万被征地农民已在按月领取。浙江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可归纳为三类:一是生活保障型。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着眼点放在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上,保障水平定位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实际操作中分档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如金华市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3.6万元、3.3万元、3万元、1.6万元四档,相应的月均待遇标准分别为220元、180元、140元、105元;保障资金由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共同出资。二是社会保险型。把征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种方法嘉兴市市区已实行9年,将被征地人员所需社保安置费用一次性划转劳动社保部门,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是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办法是:退休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到劳动年龄段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优点突出,既可缓冲近期矛盾,对相对较少的超劳动年龄段人群专设生活保障予以解决;又着眼长远对接,对较多的劳动年龄段人群按统一制度纳入城镇社保体系,还有利于减轻政府“托底”负担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从各地情况看,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他们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从家庭养老方式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农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功能。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中国农村正在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据江西的调查,每100个失地农户中有7个60岁以上的老人,老龄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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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基础设施建设 人均耕地面积 失地农民

沙发
DavidMao 发表于 2005-6-30 00:5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是农村的,还是一个可以的农村,但我感觉农民的社会保障太落后了,几乎根本就没有,有地还能坚持几年,要是真的没地了,那不就**了,货币补偿也是能拖则拖,真正到农民手里的就没多少了,村委把集体的地在农民不知内情的情况下就卖了,根本就不顾农民的意见,唉,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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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zwh7059 发表于 2005-6-30 14: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印发关于在公路建设中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16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方针和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将《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

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耕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精神,在公路建设中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引导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均土地面积只有世界人均的1/3,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人均的43%。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逐年减少,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基本的保障,耕地持续减少不仅严重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 2、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明确部署。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加强耕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纠正随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现象。因此,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战略部署的需要。 3、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国家土地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全局、长远考虑问题,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土地保护和公路发展的关系,从战略的高度、讲政治的角度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工作。 4、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公路交通的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是不能利用和开发资源,而是强调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在土地减少总量中有相当部分是建设用地,而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赖以存在的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加快建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控制占地数量,既具有保护农民利益、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意义,更具有实现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深远意义。 二、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 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加强耕地保护、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全行业对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的了解,把保护耕地变成全体交通建设者的自觉行动,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公路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 6、公路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公路建设用地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用地。 7、公路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的要求,控制占地数量,同时要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进行土地恢复、改造,增加地力。公路建设要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高标准、高指标。 8、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土地利用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作为执法监察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好的项目要予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浪费土地资源的项目要通报批评,使公路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 9、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应立足扎实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综合考虑土地、环境、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根据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有路网状况和未来交通需求,确定项目是否应该立项建设,要避免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10、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路线走廊带和主要控制点,应详细调查当地土地情况,收集土地资料,进行分类研究,将土地占用情况作为路线走廊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要尽量减少占用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区。 11、要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达到满足公路功能要求与减少建设用地的合理统一。不得为追求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 (二)工程设计阶段 12、在公路工程设计中要依靠科技进步,创新设计理念,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占用耕地。 13、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中、低值。 14、要运用各种先进手段对路线方案做深入、细致的研究,结合用地情况和占用农田情况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确定合理的线位方案;在工程量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能够最大限度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方案,要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地、废弃地、劣质地;要重视环境保护,不破坏原有自然生态,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15、认真进行高填路堤与桥梁、深挖路堑与隧道、互通立交规模型式、路基填料、边坡坡率、排水沟尺寸与型式、取弃土设计、沿线设施布设等方案比选,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宜采取低路堤和浅路堑方案,减少高填深挖;在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深挖路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挡墙、护坡、护脚等防护设施,缩短边坡长度,节约用地。宜采用能够降低标高的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16、认真勘察、仔细计算,合理调配土石方,在经济运距内充分利用移挖作填,严格控制土石方工程量。应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并尽量不占用农田,将取、弃土和改地、造田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采用符合技术标准的工业废料、建筑废渣填筑路基,减少取土用地。 17、高速公路应根据交通量大小、路段长度、地形条件、社会服务需要,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服务区,并合理确定服务区的功能和规模。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山和坡地,或结合弃土场设置,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田。 18、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等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宜共沟架设,并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布置。 19、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详细勘察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和应急预案,要有效防止因公路建设产生的地质灾害对农田的损害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20、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时,应将土地占用,特别是耕地占用情况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建设占地的源头控制。不符合《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或不合理大量占用农田的不得通过审查。 (三)工程实施阶段 21、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条款列入招标文件,并严格执行。合同段划分要以能够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数量和临时用地数量为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要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 22、项目法人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统筹工程实施临时用地,加强科学指导;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占地情况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土地保护措施。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3、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要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认真恢复。 24、进行公路绿化,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在切实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工作的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对不符合规定绿化带宽度的,不得给予苗木补助等政策性支持。 25、公路建设中废弃的旧路要尽可能造地复垦,不能复垦的要尽量绿化,避免闲置浪费。 26、农村公路改建要贯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在原有路基上加宽改造,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要严格控制农村公路改建标准和规模。 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推动公路交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寄寓客家寂寞寒窗空守寡迷途远避退还莲迳返逍遥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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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5-7-2 20:5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讨论]回复sixiangzhe and hhj网友

不过现实中主要情况与上面的惨状正好相反。许多农民巴不得把土地让国家征用。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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