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eather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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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学术之路] 复旦师生写信为投毒案凶手求“免死”,大学没学会法治精神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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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her3891 发表于 2014-5-8 07:30:2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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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这封由复旦大学一教授发起的,复旦大学177名同学联合签名的“请求信”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

       同时,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



——————————————————————————


       对生命的关怀是人之常情,但一个社会、一个组织,如果没有严格的法治,而打着关怀生命的名义去改变法律规定的秩序和结果,那将是一个悲哀!因为对个体的“人性关怀”,也许就是对整个社会的不公,当能打着“群体情绪”的招牌去影响法律结果的时候,这个社会注定会长期走在人情和关系的邪路上(其实我们一直在这条路上,人大于法、权势大于法制)!


       我们姑且不管让投毒者替死者去受害人父母那里尽孝的想法多么荒唐,受害人父母不能接受的问题,即使从宏观层面去考虑,作为复旦大学的师生,这种做法也是与大学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教育要使人思想进步,让受教育者成为一个“非普通人”——至少是一个具备法治精神的现代国民。而复旦师生的表现,却让我们再次看到了人情的涌动、法治思维的缺失……大学你教会了我们什么?在大学我们学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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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汶川大地震 复旦大学 地震发生 个人观点 学术杂志 联名信 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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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5 这么多学生求情不死就是社会的悲哀
上尉诗人 + 5 + 5 + 5 精彩帖子
yuanxinqiang + 1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复旦还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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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如同苍蝇,坏了我自己品尝美食的心情。谩骂导致逆淘汰,将无法习惯谩骂的人淘汰出去,留下来的人则相对而言习惯了谩骂。可惜,不习惯谩骂的人往往心灵更敏感,于是网络社会的思想性将日益减少——汪丁丁

沙发
mongk2000 发表于 2014-5-8 07:56:52
大学求免死牌是在让更多的好学生被坏学生整死的几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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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oodybo 发表于 2014-5-8 08:26:20
我很理解那个投毒的人,因为我有时候也想着为什么有些人不被车撞死!但是杀人就是要死的。杀了人可以不死的话,那中国的那些权贵阶级可以```或者说被杀的人就更多。

板凳
shanzuowei 发表于 2014-5-8 08:30:25
第一方面如此做法不知对黄洋同学来讲是否人道呢。第二方面,如果林改过自新,在日后的几十年里他会好过么?他以后工作如何面对同学,同事,以及接触的人。这对他心理会有多大创伤。毕竟有的时候活着比死了还要难受。如果他没改过自新,请求就是个笑话。回答一下我眼中的大学,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大学的平台足够大够大学生们全方面发展自己,只要有恒心,有毅力,有兴趣,有天赋。大学的平台足够宽松,够大学生们尽情的玩耍,娱乐,虚度光阴(只是我眼里的虚度光阴,可是我的同学们是不会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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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5-8 08:33:57
如果你是死者的父母家属,你会同意吗?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人就应判处死刑。他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后果。

地板
michael3215 发表于 2014-5-8 08:34:15
是有待商榷!

7
lesliecheung 发表于 2014-5-8 08:45:11 来自手机
这个问题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当年看神雕的时候,金庸笔下就有一个裘千仞,一掌打死了瑛姑的孩子,最后出家为慈恩,也是不断忏悔希望得到瑛姑的原谅。我不禁思考,瑛姑要不要给一个犯下罪行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社会要以一种严格理性的态度对待个体还是应包含宽厚博爱的一面?简单让瑛姑直接杀死慈恩是不是我们社会对于他的最公平做法,即便是他有了悔过之心?我觉得评价一个人不能仅凭一时一事,应该根据他平时的所作所为综合评价,我们看到林森浩本人并非穷凶极恶之人,汶川地震自己的生活费才200却捐了800,我自问我是做不到。复旦的这个请求只是希望能给他改过的机会,并没有动摇他犯罪要受到严惩的根基,还是可以接受的。

8
泥人坊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5-8 08:49:09
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由此可见,复旦法学院之糟糕水平!!尤其值得注意,还有教授参与组织此事件,不知此教授是如何给学生讲授法律制度的?

9
犯迷糊 发表于 2014-5-8 08:53:10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个情大于法的传统,打亲情牌,让法治屈服。但不能就说大学生没有法治精神,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情社会,某一个可能对社会有贡献的人犯了错误判处死刑,正常人可能是无法接受的,所以大家其实关注的是“死刑”,但是为什么大家没有提案“废除死刑”呢?这应该值得反思。

10
我心飞翔2012 发表于 2014-5-8 09:03:49
严重同意:“如果你是死者的父母家属,你会同意吗?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人就应判处死刑。他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后果。”如果学生下毒毒死复旦大学的教授,复旦大学还会有师生请愿吗?再比如A男看上B男的女朋友长得貌美如花、多才多金,然后把B男毒死了,A男忏悔,想和B男的女朋友过,照顾B男的女朋友,难道法律不重判A男?
如果这样,整个社会就可以这样,只要看别人不顺眼,看上别人家庭的财富,名誉、地位等,就把别人毒死,而不承担法律惩罚,我想社会上每一个人过的都不安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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