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JDWII 发表于 2016-7-27 13:59 
生产方式只有两种:自然生产方式和资本生产方式。前者是自然力量或人力为主,后者以重复使用人力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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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对生产方式的划分与你要证明的剩余价值理论不成立显然是不一致的。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对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析的结果,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生产方式。因此,你要证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成立,那么你就必须证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生产方式不会产生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
你现在提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重复使用人力为主”的生产方式,这与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生产生产方式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你所论证的东西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根本就不在同一个论域中,你用它来批判马克思岂不是驴唇不对马嘴?
第二,在逻辑上,人们对两种事物从某个特定方面进行比较时,如无特殊说明,总是假设其他条件是相同的。例如,我们说华北比华南冷,如果不加特殊说明,你是不是会认为这是在说华北的夏天也一定比华南的冬天冷?
同理,我说的“李四10小时生产5件A商品,王五10小时生产1件B商品”,必须认定5件A商品与1件B商品等价,当然是以都符合社会需要为前提的。
假设A、B两种商品,每件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都是10小时,在各自的产量都符合社会有效需求的情况下,每件A商品与每件B商品的价值就是相等的。后来,生产A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了原来的5倍,即每10小时可以生产5件,同时产量也提高到了原来的5倍。供应量的增加会引起价格的降低,价格的降低又会引起部分生产要素流出A商品的生产,同时也会引起社会有效需求的增加,直到产量与有效需求相等为止。
现在,A、B两种商品的产量都恰好等于社会有效需求,按照你的“价值与效率成反比”的观点,A商品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价值降低为了原来的1/5,此时,10小时生产的5件A商品就与10小时生产的1件B商品就是等价的。
这就是所有A商品的生产都像乙企业一样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后A商品与B商品的价值关系。请问:增值的价值在哪儿?
第三,在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是不掌握生产条件的,否则,雇佣关系就无法发生了。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仅是分工发展的必然,而且也是生产条件与工人相分离的必然。
第四,你只要承认“价值就是劳动”,那你就无法否认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就是剩余劳动,增值的价值就是增值的劳动。因此,你要证明剩余价值理论不成立,那么你就必须证明这里的剩余劳动、增值的劳动都是资本家本人的劳动。
证明不了这一点,那么不是你的“价值就是劳动”不成立,就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