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概念是邪说最根本的手法
生产力的提高,不是降低劳动力的价值,而是提高了个别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含量或换算比例。马克思是故意混淆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3先令所含有或代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为3小时,那么,普通工作日12小时/6个劳动小时等个别劳动时间换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3小时。同量的生活资料,从前用10小时生产出来,现在要求用9小时生产出来。这是生产条件改善导致个别劳动时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量提高了或该个别劳动时间相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换算比例提高了,因此,从前的10小时与现在的9小时在价值上仍然是相等的,换算为社会必要劳动量仍然是相等的。生产力的提高,改变的并不是工作日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而是整个工作日的劳动效率的提高,是整个工作日的社会必要劳动含量的提高,是具体的个别劳动时间相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换算比例的提高,是ab整体长度的增加,而不是所谓的b'向左的移动。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
| 个别劳动时间 | 技术提高的个别劳动时间 |
一小时/1元 | = | 甲1小时 | 甲0.5小时 |
乙4小时 | 乙3小时 | ||
丙8小时 | 丙6小时 | ||
丁19小时 | 丁10小时 | ||
戊0.1小时 | 戊0.05小时 | ||
己80小时 | 己4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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