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落后
目前的法理学教学主要还是教师单方讲授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这种刻板的教学方法难以实现教学目的。只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只能被动接受,就导致学习形成了“听课→记笔记→整理笔记→背书本和笔记→考试过关”的应试型学习模式,缺乏师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和良性互动。
(二)教学内容抽象难懂,学生缺乏学习兴趣
法理学的抽象性是其能够成为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的本性使然。没有与部门法的结合加上教学方法的单调,法理学的抽象性体现在整个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就会感觉到法理学抽象难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觉得太过抽象,对法理学学习提不起兴趣,这必然会影响其对法理学的理解,就会感觉法理学越来越抽象。
(三)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是在法理学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老师是课堂的中心,课堂教学侧重概念和原理的讲授,学生对老师存在依赖心理,较少主动提出问题,甚至害怕回答问题,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分析推理能力、归纳概括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都无法得到必要的训练。传统教学理念单纯强调传授知识而忽视学生参与,往往导致“高分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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