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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反渎职之剑新指向:破坏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犯罪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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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杜萌 赵阳
  “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保护层厚,查证难度大,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今天在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时透露,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从5月开始一直持续到明年11月底,为期一年半。
  在反腐败工作越来越牵动公众神经之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工作目标选定在“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上有何用意?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这一举动的动因所在。
  破坏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看,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少数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主要表现在:有的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却承揽到了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其背后的黑幕是,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和催促有关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等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郭兴邦在四川省环保局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会议上,还特别介绍了这家公司的资质情况,力推由其承揽。最后,由于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新污染、违规牟利以及达不到建设目的等问题,这个项目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达到1300余万元,影响恶劣。
  人们不会忘记,2004年初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的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由于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对所发生的水质污染异常情况的原因和污染源进行调查及处理,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而在造成105名矿工遇难的山西省洪洞新窑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检察机关发现,新窑煤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蚌埠市原副市长吴洪明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案中,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在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部分土地使用权。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交纳余下的土地出让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继续进行开发。
  2005年12月,吴洪明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却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市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已交纳办理余下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的假象(实际后来由厦门某集团公司交纳);市国土局在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该宗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检察机关查明,吴洪明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巨额贿赂。
  广东省连州市林业局原局长兼广东南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副局长官基耀,为了解决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林木材料紧缺问题,违反林木采伐规定和审批程序,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85.84亩。检察机关还查明,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官基耀先后收受他人贿赂22万余元,美金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当前在土地管理、森林资源监管、矿产资源管理、水电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等领域和部门存在的渎职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大,意义深远。”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坚决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这些都是促使最高检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所在。
  手握“联席会议制度”和“侦查监督一体化”两大利器,难度再大也能取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坦言,专项工作所查办的重点案件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很多领域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检察官来说是陌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好这项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据了解,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启动“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为期一年半的专项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坚持和落实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联席会议制度和侦查监督一体化是检察机关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两大利器。”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近年来,从上到下对渎职侵权这种不揣腰包的犯罪反映越来越强烈,全社会逐步认识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必要性,各行政部门也越来越重视对检察机关查处与惩治渎职犯罪的配合与支持。
  从1999年开始,最高检就与公安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10个部委局办会签了关于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过程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文件。文件确定,最高检与相关行政机关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和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问题以及法律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目前,参与这种协调配合的部门已有16家。
  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检与各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的惩治与预防渎职的文件“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实在”,这使得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据介绍,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哪些案件线索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而且对移送的材料也规定得特别具体,同时还对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的审查与查办进行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不予立案,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起复议。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实现形式。这一工作机制实行“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对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办案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协作配合,反渎职侵权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都要行动起来,紧密配合。”
  据介绍,一些省市的检察机关在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方面已经走在了前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涉嫌煤炭资源渎职犯罪的实践中发现,一些煤炭矿山监管人员在黑窑主的拉拢腐蚀下,对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或以罚代管;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和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
  “另外,干扰和阻力大是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在办理危害国家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在这方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采用了上级院提办、异地交办、派人参办等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和阻力大的问题。
  “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查证难度大,但是它也有犯罪的行为表现、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结果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认为,能否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和追究犯罪,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运用法律武器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和本领。

《法制日报》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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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qiang803 发表于 2009-4-30 02:1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从5月开始一直持续到明年11月底,为期一年半。

(中国有名目繁多的专项工作,只能起到一时的效果,这方面需要形成长期的制度)

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才是问题的根本。中国不缺法,而是缺少严格执法)

为了解决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林木材料紧缺问题,违反林木采伐规定和审批程序,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财政与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植树造林。亿霖万里大造林是个好的商业模式,可惜没干正事。)

从上到下对渎职侵权这种不揣腰包的犯罪反映越来越强烈(建立健全考核官员的评价与激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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