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融资业务健康、 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范质物监管风险,以及加强对仓储物流机构的选择和管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流监管机构”是指接受交易所委托对质押给合作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存货凭证项下对应的货物承担占有、监管义务的仓储物流机构。
第三条 交易所对物流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是“资格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基本要求是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仓储物流机构,及时清退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多次不良合作记录的物流监管机构,确保交易所对质押货物及融资监管货物的有效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及贸易融资相关业务人员、指定物流监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希望申请成为交易所指定物流监管机构的物流仓储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二章 物流监管机构资格准入管理
第五条 仓储物流机构申请监管资格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仓储物流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 地税);机构信用代码证;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样本;
(四)公司章程;
(五)验资报告、贷款卡复印件(如有)、近两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近期季报或月报;(如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至少收集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报)
(六)机构概况、股权结构、股东背景、仓储能力、行业地位、经营能力等简介;
(七)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物资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仓储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及薪酬福利制度等)
(八)仓库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九)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交易所、银行);
(十)仓储方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
(十一)企业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单复印件(如有);
(十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申请机构应同时提供原件,交易所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物流监管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是: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独立法人主体的内部机构的,应获得独立法人主体的从事本办法所述业务的必要授权;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一定注册资本,具备一定违约赔偿能力;
(二)具有仓储/物流经营资格,合法经营,有一定行业经验,仓储管理经验超过2年;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过往服务信用记录,与银行、企业未发生过质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交易所严格监管质押货物和提供交易所需要的相关单据(证),与交易所有顺畅的沟通渠道,对相关质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配合交易所落实对监管货物的特定化管理,并按照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对对监管货物进行有效的占有或监管;
(五)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六)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较强的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
(七)有清晰的内部管理帐册,对质押的货物必须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
(八)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监管人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九)其他交易所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七条 物流监管机构准入流程:
(一)仓储物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规定资料至交易所;
(二)交易所负责再调查(包括审核企业资料),对拟选择合作方进行准入审查和评级、限额审查和审批。
(三)终审认定的监管机构由交易所负责纳入公示名单并备案。
第三章 物流监管机构等级评定
第八条 物流监管机构等级评定的目的是区分物流监管机构的资质、实力和能力,并据此适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和产品模式,防范监管操作风险。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及申请资料评级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方,批准其指定物流监管机构的资格。
第十条 监管机构的评级分为首次评级(准入评级)和动态评级。首次评级是指交易所对现有监管机构及拟合作的潜在监管机构进行评级。动态评级是指业务合作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的经营动态和合作情况调整评级结果,调整结果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物流监管机构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所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物流监管机构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监管流程和操作模式,并进行预警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十三条 交易所许可合格物流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包括库内监管和输出监管,库内监管是指物流监管机构在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基础上,与交易所签订合作协议,对存储在自身场所内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模式。输出监管是指物流监管机构通过与交易所、仓储保管企业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由仓储保管企业负责保管货物,物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货物的模式。
第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物流监管机构监管模式及评级结果对指定物流监管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与交易所融资监管业务相关的各项文件记录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对纳入交易所合作目录的物流监管机构,其累计使用的监管额度不得超过交易所审核通过的额度总和。
第五章 预警管理和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物流监管机构预警管理是指交易所在发现预警信号或风险隐患时,下发业务风险提示函,情况属实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调整物流监管机构评级,暂停新业务开展,根据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合作关系及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物流监管机构退出管理是指对物流监管机构出现预警信号或风险隐患后整改不力、违反指定监管机构合作协议或从事其他危害交易所利益的行为,交易所经查证属实后,立即启动物流监管机构退出机制、撤销指定物流监管机构资格、对外公布终止其双方合作关系、立即停止开展全部新业务、已发生业务限期停止和清理或变更其他监管机构实施等一系列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交易所将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指定物流监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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