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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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提请所有市场原教旨主义者.............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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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者 发表于 2014-8-15 20:17:59
市场原教旨主义跟让市场起决定作用,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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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8-16 00:30:06
中国有个“橘与枳”的寓言故事。

劳动力商品基础上形成工作日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划分,是有其内在的规定性,不能随意地扩展至多瑙河各公国的农奴制基础上形成的徭役劳动上。假若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的劳动雇佣制度基础上的“剩余劳动及其时间”应用于“多瑙河各公国的农奴制基础上形成的徭役劳动”之上,就犯了“橘与枳”的错误。

商品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劳动雇佣制度基础上的工作日划分为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这是商品新价值(v+m)的构成,劳动工资对应的是必要劳动及其时间,资本利润对应的是剩余劳动及其时间。所以,无论是必要劳动及其时间,还是剩余劳动及其时间,都是价值构成,都是决定商品价值及价格变化的根本性因素。死人与活人,都是人,但其生命意义具有本质区别;此“剩余”与彼“剩余”都是剩余,但在社会关系上二者的本质不同。

另外,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商业资本形式下的商业职工的劳动,也是雇佣劳动,它不参与产业资本的生产过程,不为产业资本带来剩余劳动,形成剩余价值,但商业职工的劳动却参与产业资本的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所以,商业职工的劳动也参与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分配。同理 ,银行资本形式下的银行职员的劳动也参与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但是不论是商业职工还是银行职员,他们所获得的都是各自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对价物,即名义工资,并不存在商业职工和银行职员剥削产业工人的问题。

由此可见,工作日划分为必要劳动及其时间和剩余劳动及其时间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雇佣制度相关联的,是不能被随意地应用于欧洲中世纪的“多瑙河各公国的农奴制基础上形成的徭役劳动”上的。

多瑙河各公国的“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封建农奴制上的农奴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物,它实质上是一种税赋——农奴向其封建领主或公国国王缴纳的税贡,除此之外,农奴还要缴纳实物地租和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等等。正是由于欧洲农奴制度的封建土地关系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农奴的徭役劳动是强迫性的劳动,是必要劳动,根本就不是剩余劳动,既不表现为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剩余劳动,也更不会表现为资本的剩余价值,也从来不表现为农奴劳动的“剩余”。

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农奴徭役天数与资本社会雇佣工人的工作日天数,这二者都可以称之为“工作日”,但是,二者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日,二者在工作日天数上可以同量,但二者在性质上却不可以“同日而语”。

我之所以要分析,这是因为马克思本人对其定义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及其规定性并不十分准确地把握住,所以,有一些类似于“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具有鲜明的资本属性的概念,只能应用于资本范畴,而不能泛用于非资本范畴——特别是与私有制相关联的范畴,这一点往往为马克思所忽视,故而常常被应用于本不该出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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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4-8-16 21:03:06
xiaxt 发表于 2014-8-16 00:30
中国有个“橘与枳”的寓言故事。

劳动力商品基础上形成工作日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划分,是有 ...
剩余产品与剩余价值并不是同一的。因此,雇佣劳动尽管生产剩余产品,但并不一定生产剩余价值。而马克思理论的一个基本点,就是认为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因此当资本家拿走剩余价值时,就被认为是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这个,就不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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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4-8-16 21:05:03
思索者 发表于 2014-8-15 20:17
市场原教旨主义跟让市场起决定作用,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那说说看,市场原教旨主义跟让市场起决定作用,有什么不同?怎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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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j 发表于 2014-8-16 21:11:17
罗鹏 发表于 2014-8-15 12:50
开放的成果越来越多地被权力者截留,国企垄断越来越多地抢劫,这是造成普通民众不满的地方。毛左把这个问 ...
不错,中国所搞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被利用了的市场经济,即被那些有权者所利用的市场经济。由于这种对市场的别有用心的利用,所以导致今天腐败深重与问题重重。毛,此货是权力主义者,而今天的问题,也是权力尾大不掉,在搞市场经济的时候,没有把这些权力清除干净,致使市场经济受到了别有用心的利用。深重灾难的腐败,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即市场经济被权贵利用了。大大小小的权力老虎,利用国企这个工具而瓜分了势力范围。比如,康师傅就瓜分得了石油系统,某某又瓜分得了电力系统,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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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8-17 13:31:26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人的劳动力比喻为人的消化力,将人的劳动比喻为人的消化。

既然如此,那么马克思将工作日内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就应也将工作日内的消化时间划分为必要消化时间和剩余消化时间。

倘若咨询一下医院消化科的医生,在工作日内是否存在着“消化时间划分为必要消化时间和剩余消化时间”?他们会告诉你,根本就没有这回事!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本体”不是指劳动者而是指劳动力,这二者不是一回事。我们常说的劳动耗费是指劳动本体的耗费,即人力的耗费或人的劳动力的耗费,不是指人自身的耗费,或则说不是指人的个体的、活的生命体的耗费。

(1)劳动力作为商品是劳动者为了满足资本需求而提供的最高级别的社会资源,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形成劳动价值或劳动价格。(2)劳动力成为商品,根本原因在于劳动本体——劳动者的劳动力,需要一个与资本需求相对应的“现实形式”即商品形式,更准确地讲,就是劳动力须具有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应的资本属性,即表现为生产力要素,唯有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将劳动力及其权利以契约形式,由劳动方“租予”资本方。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劳动者是劳动主体。劳动的起点与终点,皆由劳动者个人决定,不由劳动力所决定。劳动者是劳动力的生命载体,假若失去劳动者个体的、活的生命形式就意味着劳动力的灭失。在雇佣制度基础上,劳动力商品的“实现形式”是劳动价值或价格;而劳动价值或价格又表现为工资薪酬形式。比较之下,马克思在一点上思维有点乱。

资本对劳动的需求,是通过预先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来表现的,而一定的工作岗位对于任何一个应聘的雇佣劳动者而言,都要求应聘的劳动者具有与该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技能等级,以及具备完成法定工作日规定的工作量和任务量的年龄和智力体力等生理健康标准。这样说来,劳动力作为商品是有预先的前置条件的,它作为商品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其内在规定性的,这一内在规定性即是劳动标准。也就是说,凡不具备资本要求的、不符合资本对劳动的标准的劳动力,皆不具有商品属性。

从这一点看,雇佣劳动制度下,人的劳动力与人的劳动是一个同一体,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资本生产过程实质上需要的是劳动,不是劳动力;而要实现资本对劳动的这一需求,首先就要将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也就是说,首先资本对劳动需要设置一个工作岗位且规定相应的应聘条件,而后人的劳动力才能作为特殊商品,即一种生产要素进入资本生产过程之中,由此劳动力才能转化为和实现为劳动。马克思将人的劳动力与人的劳动割裂开来的做法,是错误的。

回到主题上即“关于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划分及其适应范围”的问题上。马克思在这一点上,并不确定“剩余劳动时间及其时间”的适用范围。【注】

马克思似乎循着斯密的思路走(注:斯密是提出“剩余劳动”概念的第一人),但是,斯密的思路是有问题的。

正如罗大侠所引述斯密的论证那样:“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生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就成了商业社会。”......在斯密的眼里,商业社会中的交换,本质上就不是人们表面所看到的“物物交换”。

在我看来,个人的劳动仅属于其本人,它不可能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转移”到对方交易者身上的。也就是说,私人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可能被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及其交换关系所“物化”或“凝结’的。

斯密仅是强调,个人劳动可以是私人劳动,这种劳动的私人性质不是指劳动者主体,人本身是不能划分私有性质或公有性质的,所以,劳动的私人性质是指劳动本体——劳动力的私有性质。在此条件下,劳动力成为私人财产,已具有产权意义的商品属性,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迟早的事情了。所以,“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是指人力资源的投入量,反映的是交易双方的个人意志以及双方各自背后所反映出来的物质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生产率水平。

从人类社会来说,社会总产品之中是没有“剩余产品”的。剩余产品是针对私人生产者的具体需求而言,而生产者的各种具体需求都是随着交易而体现出来,但这仅是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的基础和前提,劳动的实体——即满足劳动者的各种需求的规定性,仍滞留在劳动者主体之中,它不会随着商品交换而发生“转移”即它不可能脱离劳动者主体而独立于劳动者且“物化”于商品之中形成价值。

斯密所述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劳动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他在生产商品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商品与劳动联系起来,所谓“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即“一份劳动,一份商品”。当他的生产物相对于他个人需求而言,成为所谓的“剩余品”之际,他就必将其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交换其他商品以满足其各种具体需求。交换多少商品,并没有一个社会公认的“绝对”的评判标准,即价值尺度。所谓的“价值尺度”都是私人劳动者之间关于“本人对自己商品效用和相应劳动耗费上的主观评价,以及交易方对本人评价所给予的首肯或意见,这二者之间遵循的交易规则”。

但不是说,劳动者的劳动及其时间分成二个部分,满足自己消费需求的产品称之为必要劳动产品及必要劳动时间,用于交换的且满足社会需求的产品称之为剩余劳动产品及剩余劳动时间,在现实社会中,根本没有这回事。

劳动仅是一种内在的价值尺度,也同时也是相对的价值尺度,在交换关系中从来不会产生绝对的价值尺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内在尺度”属于人的交换意识这一层面上的概念,是“质性”的东西,即建立在劳动者本人对劳动的认知基础的物量关系,这一认知与劳动者本人所处的生产条件及其劳动生产率之间具有一定内在联系。但为此我们却不能说,商品生产出来后,则耗费劳动被“物化”了,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且它独立于任何商品之外,形成一个绝对的价值尺度。其实,在生产过程所发生任何劳动的耗费,都事先经过人的预先估价或估值的,经济学上称之为“劳动的预期”。所以,任一商品体中都不存在所谓的“物化劳动”和“转移劳动”一说,劳动实体仍停留在劳动者主体之中,在商品尚未生产制造出来之前,即劳动过程尚未结束前,劳动者及其劳动,这二者都是没有商品的“议价权”即“定价权”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与丰富,劳动者对商品及其内涵包括劳动要素在内的认知水平,会随着整体生产力发展而日益深刻。

【注】
参考文献:《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剩余劳动的科学含义——学习德文版·法文版<资本论>》作者张国平,《经济科学》 1985年05期 。摘要:马克思曾分别以“一个社会特有”、“几个社会都有”和“人类社会发展各个阶段共有”三种含义上来阐释剩余劳动范畴。《资本论》中最早出现剩余劳动一词,是在第一卷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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