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在这里,B部门技术没变,劳动量也没变,生产的产品数量也没变,仅仅反而因为A部门的技术变化,B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就变化了。
如果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是不是等于认定了这样一个原则:一个部门的价值量是多少,不取决于这个部门本身生产中消耗了多少简单劳动,而是取决于与之相交换的产品消耗了多少简单劳动?
A. 是的。我认为,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按加权平均的计算方式“以除法为基础”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一个部门的价值量是多少,除了受本部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外,还受其它相关部门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这就是以前我所说的观点:“其它部门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也影响本部门的商品价值”。
我很较真儿,任何一个逻辑细节都要反复推敲才肯放过,在两个人有思路差异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对方带来些麻烦,我先致歉了,我的问题,还没有完。
红色字体部分,是我所强调的,B部类,除了跟他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之外,这个部类自己的生产没有发生变化,尤其是生产中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没有变化,我们可以因仅仅因为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就认定B部类的产品价值总量跟着变化了吗?
这样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难道为了一直维持“等价值相交换”,就要让B部类产品,在自己的技术、产量、尤其是简单劳动数量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跟着A部类产品的价值量去发生变化吗?
如果是这样一个逻辑,那么,问题恐怕还有另一个悖论:
B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总量,如果不是取决于B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而是取决于那些与之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那么,那些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价值量呢又取决于谁呢?如果回答是,那些与之相交换的A产品的数量取决于那些A产品所消耗的简单劳动,那么,为什么不让B部类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B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呢?相应的,为什么不反过来,让A产品的价值量,取决于与之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量呢。
--这里有一个逻辑悖论。
这个悖论还表现在:
既然,可以依据A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就认定与之相交换的B产品的价值量也跟着变化了;
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依据与A产品相交换的B产品的所消耗的简单劳动数量没有变化,而认定A产品的价值量也没有变化呢?
或者说,既然,A部类生产的劳动量减少了、技术进步了,产量变化了,而认为A产品的单位价值量发生了变化,我们就认为A部类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发生了变化;
那么,为什么不能因为B部类生产的劳动量没有变化,技术没进步,产量没变化,而认为B产品的单位产品价值量就没有发生变化呢。
这个逻辑悖论反而说明:
只能让一个部门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等于这个部门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而不能取决于那些与之相交换的产品的价值的数量,否则,会出现逻辑悖论。
当然,这并不否认为购买力对于B部门的产品价值总量的影响,只是这种影响需要与生产产品的劳动消耗之间进行逻辑上的统一,我们得出的悖论说明,简单的由购买力决定产品的价值量,不但无法实现这种统一,而且,会有逻辑上的悖论,是错误的。
那么,问题就又一次出现了,到底什么条件下,取决于购买力,而什么条件下,又取决于生产中所消耗的简单劳动的数量;尤其是当这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
这才是劳动价值论,面对现实解释,所需要深入剖析的地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5-17 19:43:4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