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从他的第一篇第一章开始,谈分工,接着谈交换,接着谈货币,到第五章开始谈价值。这里面的逻辑就很清楚,交换价值(在货币经济中就是价格),是交换的物之间的物量比例。斯密这样说:“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第四章末尾)
为了便于识别,我们这样叙述: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是一定物量的此种物品在交换中可以购换到的他种物品的物量。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也可称作该种物品(对他种物品)的购买力。
物物交换得以实现,当然各方要同意按照某种物量比例实施交换才可以。就是在商品货币交换中,也要在各方同意以一定的物品量同一定的货币量的比例(价格)来交换,才可以完成交换。
如果人们认为,斯密所说的交换价值就是他在下一章(第五章)所说的价值,那就大错特错了(所谓错,指的是没有理解斯密的意思)。
为此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斯密定义的交换价值和他定义的第一种价值。
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是该种物品在交换中可以购换到的他种物品的物量。
一种物品的价值是该种物品在交换中可以购换到的(生产)他种物品的劳动量。
这两个定义的差别,落实在一个指“他种物品的物量”,一个指“他种物品的劳动量”上。
大家会问,斯密为什么那么麻烦,有了交换价值定义就很好了,还要搞出个“价值”定义来?
不是这样的。斯密有其目的。他在第四章末尾定义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紧接着说:“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极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并举了被后人称之为“水与钻石的悖论”(严格说是水与金刚钻的悖论),来证明他的论断。
那么这段话的用意是什么呢?斯密无非是要说,使用价值是物品固有,但物品的交换价值却有大有小,因此,使用价值不能决定交换价值的大小,因而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这样就有了斯密下面的话:
“为了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
其实,斯密提出“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他的逻辑链条。第四章一开头,他这样说:“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生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就成了商业社会。”那么,在斯密的眼里,商业社会中的交换,本质上就不是人们表面所看到的“物物交换”,而是“劳动产物与劳动产物”的交换,或者,更明确地说,是不同的劳动相交换。这又同他的逻辑起点衔接起来。分工,总是劳动的分工,而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很自然地,是劳动的交换。物物交换也好,商品货币交换也好,都是表象,交换的本质是劳动的交换。
现在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斯密在第四章末尾提出的问题,以及他在第五章提出的价值定义了。
这个逻辑链条完整地写出:劳动分工——劳动交换——交换价值(表象)——价值(本质)。
要强调的是,第五章中斯密提出的价值定义,没有脱离交换的逻辑轨道。价值要在交换中求,而不在交换前求。
但是,到了第六章,斯密看似成功地把价值定义转换到了交换前,即形成了他的第二个价值定义: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该物品的劳动量。这个定义,同交换,已经没有关系了。上一节,我们已经证明了,斯密的第二个价值定义,不但不能决定他的第一个价值定义,甚至不能形成交换。
所以,按排除法,一物品的价值是生产该物品的劳动量这个价值定义就应当被排除,而不是像斯密那样滥用它。斯密的第一个价值定义,我们姑且存疑。
在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人们的认识并不是完善的,斯密的学生李嘉图,就因坚持斯密的第二种定义,而处于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