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对所有制制度有基本的认识的话,你就不会在国家已经对集体制进行了公有制认定的情况下还以自己的公私辩证将集体制定性为私有制,你的私有制判断只是你自己个人的观点而已。
你的“枝节”的逻辑很荒谬,真地是很荒谬,问题是我可以很清晰地揭穿你的每一次荒谬,但是你以为在枝节的轨道上偏离可以挽救你最初的错误吗?我在很理性而不是扯皮的控制话题,而你为了回护你的原初缺失在不断地枝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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