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ea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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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产权形态的竞争、变革和进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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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18:15:07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18:07
老这么警告不行啊,正式警告,两次警告就禁止他发言!
你老是不采取严厉行动,让我怎么办?我可是在讨论 ...
不要在那边说风凉话哦!你自己身不正,你怎么办?你都扯了这么久的皮,我怎么办?你扯皮有理,难道我**就没有理?少在那里装无辜,你自己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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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攀 发表于 2014-8-29 18:28:45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18:07
老这么警告不行啊,正式警告,两次警告就禁止他发言!
你老是不采取严厉行动,让我怎么办?我可是在讨论 ...
我刚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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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4-8-29 18:41:26
这种划分显得凌乱。从你的归类和延伸来看,实际只存在私有制和公有制,明确了当。在这两种经济形态下,剩下的只是规模或量的大小区别。其中,“集体所有制”实质上仍是私有经济形态,它的“私”体现在与小范围群体与全国范围群体的差别,如果不存在这种小范围的“私”,为什么还独立于大范围,与大范围相区别呢?至于集体里分不分,明不明晰个人产权或私产,则要具体分析定论。从历史来看,凡是“集体”协作生产方式,一直都是私有制,个人资产(包括之后发展起来的股份)都无一不明晰,归属私人所有。中国式的集体生产组织是公有制的产物,集体资产内部无明晰产权,按其原来的计划是一种过渡状态,迟早要归于全国大范围形成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因此,任何产权的归属也只有两种,要么私有要么公有,之外的单列都不在产权界定的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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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19:57:37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18:32
我从来都在就事论事,是你论不下去就说别人扯皮,实际上扯皮的只有你,不但扯皮,还人身攻击。
李嘉诚是个体户,开国际玩笑!李嘉诚和你这个在网上扯皮的也没有区别,反正都是人,要吃喝拉撒!人的一切生理需求,李嘉诚有,你也有!所以你也是李嘉诚!

就你这种混淆黑白的无耻的鬼扯!不削你没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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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19:58:37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18:32
我从来都在就事论事,是你论不下去就说别人扯皮,实际上扯皮的只有你,不但扯皮,还人身攻击。
你就事论事,从一开始你在扯皮!对于你这种自以为一本正经扯皮的主,就要用反扯皮来对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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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20:02:14
he_zr 发表于 2014-8-29 18:41
这种划分显得凌乱。从你的归类和延伸来看,实际只存在私有制和公有制,明确了当。在这两种经济形态下,剩下 ...
你认定的公与私已经进入辩证轨道,即使是国有制也是私有制,是一个国家国民的私有,不是另外一个国家的公有,一国之主权就是这国之私有,不为他国所有,所有的公都是相对的。所以你认定集体制是私有,本身存在辩证的片面性。

人类或者说弱势阶层之所以要求在公有下的公平,也是基于家庭私有制做为衡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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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xt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4-8-29 20:11:16
楼主:“企业产权应该是员工的集体产权,这是劳动本位思想的体现,这种集体性不应该受到资本本位思想的排挤,但是如何解决实践难题呢?”

我以为,“企业产权”无非就是企业主想要职工放弃自由择业权,将职工劳动绑在他的这个企业上所杜撰出来的一个噱头,因为企业产权在职工主张其归属职工集体所有之前,其产权性质就已权属明晰且法律规定下来了,进入该企业的职工,与企业主所签订的劳动契约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任何一个职工都要尊重企业主拥有该企业的产权,否则就以解除职工对该企业的劳动权利为代价。除非职工集体退出该企业,另起炉灶,新成立一家具有劳动者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新企业,否则就是一种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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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20:14:38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20:10
李嘉诚是个体户,开国际玩笑!李嘉诚和你这个在网上扯皮的也没有区别,反正都是人,要吃喝拉撒!人的一切 ...
李嘉诚本来就不是个体户,是你在把李嘉诚混淆成个体户!你还在这里装!揭了的皮,又来移魂大法?无论是大陆的法律,还是香港的法律,李嘉诚都不是个体户!个体户无论在理论还是法律,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是很很明确的,就你这种扯皮大王在这里鬼扯,无知还要装有知!

你又搞出一些鬼话来装无辜?

49
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20:17:21
clm0600 发表于 2014-8-29 20:11
扯皮的是你,而且你不但扯皮,还撒泼。
你本来以为可以扯我的皮,哪晓得我是专扯你这种扯皮的皮的主!是你一直在无赖式的扯皮!被我揭了,就一哭二闹三上吊,我不吃你这一套!

50
he_zr 发表于 2014-8-29 20:25:45
read2010 发表于 2014-8-29 20:02
你认定的公与私已经进入辩证轨道,即使是国有制也是私有制,是一个国家国民的私有,不是另外一个国家的 ...
这就涉及一个设定范围标准问题。作为一种制度,那一定是属于国家层面和国家范围,任何国家内部都不可能形成独立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特区除外。你说两国之间就不存在公有,那是必然的,因为两国之间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何来作为一种两国界定的“公有制”?国与国之间从来都是私有关系,因为没有“世界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界定。但以两国之间不是公有关系,就断言“集体所有”就是“公有制”,显然在法理上无法成立,难道这些“集体”群体可以不受国家制度制约而单独立法规定产权归属吗?所谓的“集体”,那必然是国家制度法定的私有,区别于全面所有的公有。否则,正如本人上复所言,集体所有(部分国民所有)与全民所有(全体国民所有)在区分财产归属的内在依据是什么?

至于家庭所有是十足的私有,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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