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向灾区捐献救灾款项允许从其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抵扣。具体抵扣工作,由捐款人所在单位凭公司总部下发的捐款收据复印件及员工捐款明细表统一办理。
凡以个人名义向中国红十字会等全国性慈善机构捐献赈灾款项的员工,在取得慈善机构捐款收据后,应及时将收据原件递交本单位财务人员,以便财务人员在规定额度内一并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