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篡改了利潤的實質
——讀嚴複《原富》劄記之三
嚴複翻譯《原富》,在該書第九篇《原贏》中,嚴複在翻譯亞當斯密學說的基礎上,加入按語,詳細分析了經濟活動中利潤的來源及其實質。亞當斯密的利潤學說,是和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完全不同的學說,比較這兩種理論的不同,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實際上篡改了利潤的實質,從而使資本家和工人徹底的對立起來,成為勢不兩立的仇敵!
嚴複在《原富》《篇九原贏》中的開始,就有一段揭示利潤實質的按語。嚴複說:“前論(《原富》《篇六論物價之析分》)合三成價。出地者之所得為租,出力者之所得為庸,出財者之所得為息。然不曰租、庸、息,而常曰租庸贏者。蓋息者無所兼,而贏有所兼也。所兼者何?本財應得之息利,一也;出財經營,事資都率,督率之庸,二也;懋遷之事,得失相半,取得嘗失,成保險費,三也。合是三者,通名為贏。以一家之所獲,故計學專論之而不分也。”
此段中,嚴複明確指出,一個人出資經營,所得利潤,應該由三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母財“的利息,用今天的術語講,就是資本的利息。資本的付出、利用,除了資本本身的收回外,還應該收回資本的利息。第二,在經營活動中,出資人也費盡心力,因此,其心血的付出也應該有所回報。其三,一個人出資經營,市場瞬息萬變,有賺有賠,那麼,為了使自己的資本不受投資失敗的影響,因此,贏利的部分,就應該加上一定的保險費用,用來彌補投資失敗的損失。資本的利息,經營者本身的心血付出,彌補損失的保險費,這三部分加起來,就是經營者獲取的利潤,而這三者,是經營者本身就該得到的利益。也即是說,利潤的實際歸屬,是屬於經營者的,利潤的實質,其實是經營者的私人財富!亞當斯密明確指出,如果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無法得到由這三部分組成的利潤,或者僅得到由此三部分組成的利潤而沒有“奇餘”,經營者就會喪失投資的熱情,就不會再進行投資,進行經營活動,“發貯食功之事莫肯為”(《原富》),社會經濟就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物產之登微而隘矣”,社會從而會陷入停滯(中立之境),最終陷入衰落的境地(退境)!
關於利潤的實質,亞當斯密在《國富論》本篇中還有這樣的論述。嚴複翻譯說:“廢居治生,有得不能無失,使九得而一失,則於其九者通之,必有償此一失者。為保險費而猶有奇餘焉,夫而後其業可為也。此之奇餘,是為實贏(純利潤)。”,也就是說,經營者獲得的利潤,要高於由息庸保險費組成的數目之後,才算獲得了真正的利潤,如果他的經營活動的利潤僅僅由此三部分組成,那麼他的經營活動只算是保住了本,只可惜沒有什麼來酬勞他的辛苦了!舉個簡單的例子說,一個人從銀行借款100元從事經營,首先,他要賺的應給銀行的利息,算10元,其次,他要賺得雇傭工人或彌補自己再次經營活動中的生活消耗品和方便品的錢,也算10元,再其次,他還要注意,他的經營活動有可能賠本,那麼為了彌補以後的賠本,他還要多賺得10元,作為以後借款銀行賠本後無法償還的基金也就是保險費,那麼,他的這次經營活動,投入100元,最後賺來130元,可以說,他就什麼也沒有賺,10元給銀行,10元彌補消費,另外10元,不敢花,因為下次有可能賠本。那麼投入100元,必須要賺得130元以上,他才會有純利潤。當然,這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本文的論述,在於指出,個人經營活動過程中的利潤所得是合理的,合法的,是該為個人所得的。利潤的實質是經營者的私人財富!
而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不承認個人獲得利潤的合理性,不承認利潤的實質是經營者的私人財富!馬克思把利潤也就是剩餘價值當做經營者無償佔有工人勞動後獲得的,這就篡改了利潤的實質,把原本屬於投資者的財富,強行變為了使用投資者財富進行牟利的工人!
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把工人的勞動分作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認為工人必要勞動償還了經營者所墊付的工資,除此之外,工人的勞動,就純屬於自己。馬克思的剩餘價值理論,首先,不承認借人錢、拿人錢用,不僅要還本,更要繳納利息這一基本的人類公認的生活經濟原理。經營者雇傭工人,不可能先讓工人先做工後給錢,在工人的勞動還沒與換來財富之前,工人在做工過程中的生活必需品方便品的消耗,必須由資本家墊付,亞當斯密很清楚的指明了這一點,“方其力作,非先有以贍其口體,固不可也,則必仰食於積聚者之家,積聚者斥其財實,是為母財”(《原富》《篇六論物價之析分》)而工人拿了資本家墊付的錢,除了還本,是不是要付給利息!而馬克思卻認為工人在必要勞動時間內創造的價值已經償還了資本家的墊付,其餘的勞動就是屬於工人自己,其實就是意味著,工人提前拿了別人的錢,在使用之後,只需要還本就行了,不需要付息!這樣的思維,是不是典型的強盜理論。按馬克思的說法,資本家從別人處借100元讓工人使用,資本家要給別人還110元,那麼工人是就只應該還給資本家100元就夠了,10元的利息,資本家自己承擔好了!可以,如果資本家是慈善家的話,可以,但是,資本家往往也要生活,他從哪里拿10元利息給別人償還?他是去搶,還是去偷!僅從馬克思的必要勞動時間一說,我們就可以看出,剩餘價值理論的荒謬,這種理論是不是可以說是一種逼良為娼的理論?
那麼,工人的剩餘勞動時間裏勞動創造的價值,並不能因為是工人創造的,就只屬於工人,“故於此而課物之值,不得獨以功力為差,……其中必有一分焉,為出母財者所應得”,(《原富》《篇六論物價之析分》)在這一時間段裏,工人的創造,根據亞當斯密的理論,要償還利息,要回報投資人的投資的辛勞,要彌補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工人創造的價值,理應屬於投資經營人所有!這財才是利潤的實質!
當然,利潤率的高低如何,工人的工資率如何,該怎樣在經濟活動中,兼顧工人和投資人的二者的利益,還需要人們進一步探討,而現代西方的勞資關係已經為我們做出了很好的榜樣!但是,首先,我們應該在觀念扭轉一個被歪曲篡改已久的事實,就是,利潤本身屬於投資人經營者的個人私有財產,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亞當斯密1776年出版《國富論》,百年後,馬克思提出剩餘價值理論,對亞當斯密的理論大肆撻伐,又百年後,西方經濟學說,同樣遭到了東方人無理的批駁,被貶斥為吃人的理論,可是,歷史的發展終究證明,錯的就是錯的,對的就是對的,真理不會因為權勢、暴力、謊言而有半點改變!
嚴複偉大!偉大在他是真正的愛國者,是真正的用真理來促進國家進步的中國人!
作於2013年3月2日下午 於從吾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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