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会计上的处理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
价值,并可以计提折旧。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
“
递延税款
”
的贷方,资产评
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
“
资本公积
——
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
。
当企业按照规定
在计提折旧、
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
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
“
递
延税款
”
贷记
“
应交税金
——
应交所得税
”
。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
待到实现后转入
“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
。
(二)税务上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
〕
77
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
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应缴纳所得;《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
1998
〕
50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
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
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同时应当注意,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改
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组的,税法规定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重估
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
税。
(三)举例分析
【例
3
】甲(内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
1000
万元,已提折旧
200
万
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
1060
万元,累计折旧
200
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60
万元,
尚可使用年限为
10
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
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
33%
。
[
分析与处理
]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递延税款
198000
资本公积
——
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402000
2.
企业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5000
贷
:
累计折旧
5000
3.
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
递延税款
19800
贷
:
应交税金
——
应交所得税
19800
4.
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
借:资本公积
——
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402000
贷
: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4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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