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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思考了,很好。
商品这个概念,带有非常浓重的物质意味。凡事要抓根本,商,就是交换的意思。而,品,正常情形只能表达物品的含义。而交换的事物并不限于物品,所以,如果一定要沿用“商品”这个词来描述一类现象,那就要打破物质窠臼。
所以,我建议这样表述“商品”:商品,是指用于交换或其所有者的目的用其进行交换的事物。事物,就不限于物品,物品和劳务都能进入交换的范围。
抛弃了马克思限定商品只是交换的“劳动产品”,则自然物品和自然力,就进入了交换的范围。
有没有使用价值,这不成问题,不用刻意强调,买者会进行考察。极端讲,卖者对卖的东西有何用处都不知道,也不会干扰交换,只要有买者,也就一定意味着买者认为它有用。对买者无用的东西,是卖不出去的,也就成不了商品。
极端讲,就是对别人有用的东西,别人也不一定买。比如阳光,很有用,但谁买呢?除非在一些特殊场合,比如一个常年住地下室的人,那么阳光就可能成为商品,不过是以度假海滩和宾馆的名义收费。有的则购买人造阳光,可以节约时间和费用。所以事物的有用性,并不构成交换的全部原因,充其量不过是交换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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