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是对未来责任的预先的准备,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都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我的问题是,对于已发生未报案和已发生未报案的保单,为何还要计提相应的IBNR等准备金?在评估时点,这些保单仍然是有效的,那么其相对应的责任就有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支持(只有在理赔之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才会释放),所以从会计的角度讲,计提了IBNR等准备金后,一份即将到来的给付责任有两份准备金在支持,所以感觉这样的计提方式重复了?
故请教一下应该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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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mya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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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准精课程] 请教一个有关准备金的初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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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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