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涛自卷 发表于 2014-9-28 15:13 
马克思真是个造词大师,你看他生造了多少词汇: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物化劳动、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价 ...
你说:“如果说劳动有二重性,分成具体劳动抽象劳动,那么按道理,效用也可以具有二重性:具体效用和抽象效用”,我以前也曾给自己提出过这个问题,所以现在就这一点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谈这个问题之前先要解决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不要把抽象劳动(也叫一般人类劳动)和劳动的一般性混同了。这点非常重要!劳动的一般性是思维分析事物的时候所抽象出来的一个片面的规定,它解决的问题是说明这种事物即这种劳动是什么?思维中的这种抽象规定是在考察完事物具体运动联系过程以后得出的,它绝不是存在于事物运动联系过程之前的前提。如果你把这种抽象的片面规定当做前提,那就等于把它直接搬到了现实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只是普通的自然力的实现过程,就绝不是劳动。可见,抽象劳动绝不是劳动的一般性。劳动的一般性是思维的规定,抽象劳动是现实中劳动的一种存在状态。正像我举的那个例子那样,一个人在血缘联系中取得父亲这种存在状态,在婚姻关系中取得丈夫这种存在状态。不同的状态体现着不同的联系。劳动也是这样,从直接的形式看,现实中任何劳动都是具体的,否则就不是劳动。把抽象劳动理解为劳动的一般性,从而直接搬到现实是多么错误!可见,抽象劳动不能从直接性的角度去看待,从直接性的角度去看待,那就是劳动的一般性规定。是思维活动的产物,绝不是现实劳动自身活动的产物。抽象劳动只能看作是各种具体劳动相互联系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存在状态。它体现的是现实存在的劳动之间的实际发生的物质联系,而绝不是在人脑中的那种反射的联系。通过这种现实发生的物质联系,劳动一方面呈现着自己的多样的属性,另一方面呈现着它们之间的同一的属性,即证明不同的劳动同时都是劳动,又证明劳动的不同差异同是劳动自身内在的差异。劳动之间联系,不同的经济时代有不同的社会方式,价值只是其中一种方式。
如果知道上述道理,我们再来看看你所说的具体效用和抽象效用。很显然,效用是物品的功能,物品通过这个功能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这就是效用。但是,物品本身是不能自己实现彼此的经济联系的,只有人才能做到自己去彼此实现经济交往,形成经济联系。所以,就经济力量而言,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在这种联系中取得这种抽象存在的状态。物品没有这种联系,因而不能取得这种存在状态。因此,所谓抽象的效用仅仅只是思维的产物,绝不是现实存在。这是一种错误的抽象,是重复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