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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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终结!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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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4 16:24: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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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rong><font size="5">作者:刘保强</font></strong></div><div> </div><div>       自古以来,人类关于人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息过。性恶论者以人是利己的为基础,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而传统性善论者则以人是利人(他人)的为基础,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二者各执一词,彼此争来斗去,谁也无法有效地说服对方。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人类会有两个本性或者没有确定的人性吗?我看不然!下面,我将在对人类普遍存在的利己与利他两种行为动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着找出人类真正的行为动机,进而找到人类真正的本性。</div><div> </div><div><strong><font size="4">一、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结合——利人。</font></strong></div><div> </div><div><strong>1、利己及性恶论分析。</strong></div><div> </div><div>      性恶论者认为人的行为是利己的,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所以人性是恶的,从而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却存在着众多的利他和奉献行为。显然,人性并不象性恶论者描述的那样是仅仅利己的,是本恶的。那么性恶论者为什么会得出这样一个错误的结论,其问题出在哪里呢?这当然根源于他们对人类及其行为的不全面认识。</div><div> </div><div>    首先,性恶论者在认识人类时只看到了一个人,而没有看到一群人。只看到一个人要想活命的话就得自利,否则无法生存;而没有看到一个人离开了他的群体同样无法生存。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有哪个人是生而自立的,又有哪一个人愿意且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离群索居?即使是在小说中有像鲁滨逊那样的人,但那也不是他自愿那样的!所以我们说,人这种动物从来就是以群的形式出现的。因而,当你把目光只盯在一个人身上而没有看到一群人时,你自然是得不出正确的结论!</div><div> </div><div>    其次,性恶论者只看到了人的欲望的绝对无限性,而没有看到人的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从而使人们一谈到自利时,立刻就会联想到自私。想到人们在自利的动机和无尽的欲望驱使下,只会索取而不会奉献。从抽象的角度看,人在一个欲望得到满足后便会随即产生出另一个新的欲望来,这一过程会永远持续下去,直到生命的结束为止,所以我们说人的欲望是绝对无限的!然而,就人类的每一个具体欲望而言,每一个具体欲望的产生都与一定的客观条件相联系,而且都可以得到有效地满足,所以我们又说人的具体欲望是相对有限的!就拿一个人对工资的需求来说吧,从抽象角度讲,一个人拿到的工资当然是越多越好,拿到一千还想两千,拿到两千还想两万,这种欲望是绝对无限的。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当一个人拿到一千后想到的下一个目标可能是两千或三千,而不可能一下子就想到两万或三万,这就说明任何具体欲望的产生都是与一定的条件相联系的。而且在一个目标实现后,获得的满足感会在持续一段时间后再转变为对下一个目标的不满足感,这就说明每一个具体的欲望都是可满足的。所以我们说每一个具体欲望都是有条件和可满足的,都是相对有限的。这种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就决定了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不是只会索取,而是还可能奉献!从而也就决定了人的自利不必然导致人的自私!试想,当一个劳动者在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时,有谁能说他这是自私,但是又有谁敢说他这不是在自利呢?所以我们说人的自利并不必然导致人的自私,只有少数贪欲无度的人的自利才会被放纵成自私。</div><div> </div><div>       性恶论者由于无法看到人的社会性以及人的具体欲望的相对有限性,从而将自利与自私相混淆,自然是无法找到正确的人性!</div><div> </div><div><strong>2、利他及传统性善论分析。</strong></div><div> </div><div>      传统性善论者则认为人的行为是利人的,人性是本善的。然而,他们虽然提到了人的行为是利人的,但在具体理解时他们却把这个人给解释成了不包括自己的他人。于是,传统性善论者便是以人的行为是利他的,进而得出了人性本善的结论。然而,在世界上有哪个人的行为会完全与己无关,又有哪个人会完全没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很显然,人性也不象传统性善论者描述的这样是完全利他的。那么,传统性善论者为什么会这样认为,他们的问题又出在哪里呢?我想,这也应该与他们认识的局限和理解的偏差有关。</div><div> </div><div>     首先,传统性善论者在认识人类时虽然看到了一群人,但却在无意中忘掉了自己,把自己给排除在了这群人之外!使得他们在谈利人时只是在谈利他人,在谈爱人时只是在谈爱他人。试想,如果没有自己及对自己的爱,你靠谁又拿什么来利他和爱他人呢?显然,不谈为己而只谈为他将会使我们理论失去立论的基础,从而使之成为空洞的说教!</div><div> </div><div>     其次,传统性善论者在确定善的含义时,认为善是指利他,只有对他人有利的行为才能被称之为善。这显然是又忘记了自己。试想,如果没有每个个体自己的强大,你又让他们拿什么来帮助别人,拿什么来利他呢?很显然,善还应该包括自强和自爱等正当的利己行为,只要不伤及到他人的正当权益的一切利己行为都应该是善!</div><div> </div><div>     传统性善论者忘掉自己而谈为他,虽然勇气可嘉,但由于对人类而言,看不到自己就无法知道他人,没有自己的强大就无法有效的帮助别人,使他们失去了立论的基础。从而被性恶论者攻击为伪善,当然他们也无法看到真正的人性!</div><div> </div><div><strong>3、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结合——利人。</strong></div><div> </div><div>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是利己还是利他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又都不全面,所以都不能被认为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动机。那么,我们人类行为的真正动机到底是什么呢,难道我们真的无法把握吗?我看不然!在我看来,既然利己与利他对立了这么多年,虽都认为自己很有道理,但谁也无法有效将对方说服,这必然是都只看到了事物的一个方面而不能做到更全面的看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利己与利他放在一起来试着找出人类行为的动机呢?当我把“己”和“他”放在一起来思考时,我一下子明白了,这不就是个“人”吗?我们为什么一直要分你、我、他,我们大家不都是人吗?我们大家在忙于分出己和他时,竟然将我们都是人给忘了!试想,我们大家之中有谁不是在为了人的利益在奋斗呢?从为个人到为社会,再到为国家以至为全人类!这不正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动机吗?有谁能说他不为人呢?你可以说你不为他人,但你能说你不为人吗?当然其他动物是可以这样说的,但我想没有人会这样说!</div><div> </div><div><strong><font size="4">二、善及人类行为的不二法则——利人。</font></strong></div><div><strong><font size="4"></font></strong> </div><div><strong>1、人性中善的含义。</strong></div><div> </div><div>     在上面我们一直谈到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在人性中的善指的是什么含义。在字典中,善的本义是“吉祥”的意思,也解释为“好和美好”的意思。既然谈到善是指吉祥和美好的意思,那么善自然是指事物给人带来的吉祥和美好了,因为只有人才是一切价值的真正主体和评判者。如果我们换一种表达方式的话,也可将善理解为是事物给人带来的正价值。如果更简化一些的话,我们也可以直接将其简化为利人或者说对人有利。而当我们谈到人性中的善时自然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可以给人带来的正价值。具体说来,就是指由人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人类行为的动机可以给人带来的正价值。也就是说,人性中的善是指人类行为动机中的利人性。更简化一些说就是:善即利人。</div><div> </div><div>     当我们了解到善即利人后,就可以清晰地判断出善不应仅仅是指利他人,而是还应该包括利自己。这是因为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当把自己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他人利益时,其实利己就是在利人,利人当然也会有利于他人;利他也是在利人,利人当然也会有利于自己。也就是说,当把个人与社会有机地结合起来后,利己就是在利人,利人也是在利己!我在这里可以自信地对大家说,正当的利己是社会中一种最基本的善!</div><div> </div><div><strong>2、利人的实现。</strong></div><div> </div><div>     在上面我们谈到了善即利人,是指人类行为动机对人的一种正价值,是一种由人做出的价值判断。那么究竟如何才是利人,我们又怎样来实现利人呢?</div><div> </div><div>(1)、利人的含义。</div><div>        </div><div>      利人,顾名思义,就是指有利于人。这里的人不是仅指我,当然也不会是仅指他,而是指包含你、我、他在内的所有人。也就是说有利于人类或者说全社会。具体说来,利人就是指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要以全人类的利益为宗旨,从个人利益出发,自觉尊重他人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实现人类的共同发展。</div><div>       </div><div>(2)、实现利人的基本原则。</div><div> </div><div>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怎样做才能有效地实现利人呢?在现实生活中要想有效地做到利人,就得遵循以下的原则,即:利己不损人和舍己为人。</div><div> </div><div>       利己不损人,就是要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要兼顾到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社会机体才能够正常地运转,我们在社会机体中生存的每一个成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否则,只能是适得其反!因为,在放大的时空条件下,损人的结果最终必然是不利己!</div><div> </div><div>       舍己为人,就是要求我们在社会中,特别是在一些非正常和特殊的情况下,要勇于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尽力维护或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状态,以实现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就像我们的身体生了病或受到外来伤害时,我们的免疫细胞和机体会立刻进行抵抗和反击一样,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也是同样道理。</div><div> </div><div>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在享受人的权利时我们要做到利己不损人;在尽我们做为一个人的责任时要做到舍己为人。</div><div>     </div><div>(3)、如何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div><div> </div><div>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呢?一个最有效的基本方法就是:彼此尊重,求同存异。也就是说,我们要在充分尊重对方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讨论和协商,找到双方利益的交集,搁置并充分尊重彼此的差异,追求彼此在共同利益下的合作双赢。即使无法直接找到利益的交集,也可在彼此的利益差之间取最大公约数,形成一个次优交集,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例如:两个人同住在一间屋子,虽然第二天早上都要早起,但一个人晚上想早些睡,想要10点就熄灯,而另一个人则不想那么早睡觉,想要到11点再熄灯睡觉。这二人的利益显然是没有交集。如果此时二者想要实现双赢的话,只有彼此各退一步,取10点30分做为二人共同的熄灯睡觉时间。这样一来,双方虽都没有达到个人的最佳要求,但都在对方那里得到了足够的尊重,实现了彼此在现有条件下利益的真正最大化,而且还达到了彼此团结的目的。否则,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双方的利益都受损!因为我们彼此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当你侵害了我的利益时,我必然会以我的方式做出反击。即使你在此时此地处于绝对优势,但你能保证你无论何时何地都保持优势吗?当我们在放大的时空条件下来考察问题时,必然是两败俱伤!更何况,在你对我侵犯后,还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受到良心的谴责,时常会感到不安。</div><div> </div><div>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用求同存异的方法来找到我们的共同利益呢,难道我们就没有一些被人类普遍接受的价值吗?从抽象角度来看,当然是有的。但从具体的角度来看,任何价值判断在人类能够达成共识之前都不能称其为普世的人类价值。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人类在抽象上的一致性和在具体上的差异性造成的。从抽象角度来看,人类具有相同的基本属性和特征,这就决定了在人类之中一定有能够被普遍接受的价值;但对具体的人而言,由于人类在生存环境上存在着主、客观条件的差异性,这就使人类在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和不同,从而使人类在对一些事物的认识上会产生巨大的分歧和不同。在人类消除彼此分歧,达成共识之前,它们只能还属于未知事物。我们对这些事物的分歧只能是彼此尊重,求同存异,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而不能是简单地视自己的认识为真理,视他人的认识为谬误,强词夺理,强加于人。一切所谓的真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后才能成为真正的真理!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在这里我可以大胆地说,在社会领域里,凡是真理的东西都必须是既在理论上符合利人的原则,又可以在实践中达到利人的效果。否则,所有的所谓的真理都是片面地!</div><div> </div><div><strong>3、人类行为的不二法则——利人。</strong></div><div> </div><div>     为什么说利人是人类行为的不二法则呢?这是因为利人的原则不是由某个人的想象和主观愿望达成的,而是由大自然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我们才不是简单地称其为原则而是还将其还原为法则。</div><div> </div><div>     首先,它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自然属性,服从于自然规律。人类来自于大自然,是大自然生物界中的一员,而任何生物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不断的从外界获取食物和能量,这就决定了人首先拥有的第一个属性便是自利性。如果生物失去了自利性,将没有生命的存活。这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任何人都无法改变。这种自利性就使人具有了一种天然的利人性!这一点可以从当人们做了坏事后会产生不安中得到有效证明。这是因为他人就是你自己的参照,当你认为你可以损害他人时,就意味着你也认为他人可以损害你。因而,你会害怕,你的心会产生不安。这是在受到自然规律的责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受到良心的谴责。</div><div> </div><div>     其次,它还决定于人类所拥有的社会属性,服从于社会规律。人天生就是个群体性动物,从出世的那一天就担当着一定的社会角色,离开群体的个人基本上无法存活。即使偶尔有能活着的,也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狼孩和白毛女就是有力的证明。这种个体对群体的巨大依赖性就决定了人具有天然的利群性。另外,我们每个成员都是这个社会中独立的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会产生相互影响,也会形成相互制约。当有人试图去侵犯他人利益时,必然受到他人的有效反制,从而使其无法得逞。即使偶尔有人能够侥幸得逞,他也必将会遭到他人的报复,最终必然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所以,理性的选择只有是利己不损人,也就是利人。这种人类所拥有的社会属性就使得人们在主观上具有自觉的利人性,在客观上又不得不服从利人性。从而使利人成为在社会规律作用下的社会法则。</div><div> </div><div>      虽然在个人利益与他人或者说社会利益出现冲突时,也会有人选择损人利己,但这只是那些无法有效节制自己的个人私欲的人做出的错误抉择。我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没有哪个人生来就是想损人的,他只是在己和他的利益之间做选择而已。但无论你在主观上选择利己还是利他,只要你对人的整体利益造成了伤害,你的利益必然遭受损失。也就是说,损人的结果最终必然是不利己!</div><div>     </div><div>       在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作用下,利人只能是人类行为的不二法则!</div><div> </div><div><strong>4、人的本性。</strong></div><div> </div><div>      在分析到这里后,我们便可以毫不犹豫的告诉世人了。人是天生利人的,人的本性是善的。这正好符合了我们的《三字经》的第一句“人之初,性本善”。我们的老祖宗对此虽然没能做出强有力的证明,但他们的思想的无比光辉却在始终照耀着我们大步前行。这可能也正是中华文化为什么能够源远流长的原因吧!</div><div> </div><div><strong><font size="4">三、人不为人,天诛地灭。</font></strong></div><div> </div><div>      早在上中学时就从同学那里听到过一句与人性有关的话,说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听到此话后就觉得挺反感,但争论起来,也只能是各执一词,谁也无法有效说服对方。今天,我想试着将其彻底地扫入历史的垃圾堆!</div><div> </div><div><strong>1、“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终结。</strong></div><div> </div><div>     “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出自哪里,当时想传达什么意思,由于条件有限,我无法对其做有效考证。但其在实际生活中给人类带来作用却是非常负面的!经常被一些干了坏事的人用做逃避良心和他人谴责的挡箭牌和遮羞布。实在是有必要将其清理一下。从字面来理解,这句话是在说人要是不为自己了,天地都要诛灭之。也就是在说,人天生是为己的,如果变得不为己了,就会违背天地间事物运行的规律,会受到规律的惩罚。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只有死人才可以做到不为己。</div><div> </div><div>      从表面来看,这句话是在描述人的自利本性,似乎无懈可击。但我想,无论是让谁听了这句话都不会有一种很舒服的感觉。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人类都不愿意直面自己的本性吗?当然不是!当然是因为这句话错误地表达了人的本性!这句话只所以会给我们带来这么大的困惑,是因为其在表述上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它在表述时偷换了一个概念,它在表述时将“人”这样一个抽象的群体性概念给偷换成了“己”这样一个具体的个体性概念。结果便是使一个接近真理的表述一下子变成了谬误!当我们谈到人时,我想谁也不会将其锁定在具体的某个人身上,然而,当我们谈到己时,离开了具体的某个人恐怕我们就无法谈己。因为我们在谈己时往往是在人与人之间谈起,而不是在人与其他动物之间谈己。所以,当我们在表述时用“己”字来替代前面的“人”字,就会在理解上造成巨大的偏差,使我们错误地以为人类的每一个个体都只会顾自己而从不会顾及到他人。于是,便使得一个对人类自利性的生动描述沦为了对某个个体的自私行为的辩护!当然也就使人们误以为自私是人的本性,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div><div> </div><div>      这句话最大的迷惑性就在于它将人的自利性篡改为自私性。在理论上用人的自利性来解释问题,而在实践中却用于为人的自私行为辩护。在现实中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我试举一例,例如:有一人名叫张三,在生活上还过得去,虽然在外整日辛苦劳作,但在家里上孝父母,下爱子女,日子过得也算安稳。有一日,有人对其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张三,你不为己,天诛地灭”。张三定然是不会同意,说:“我每天为了我的父母和子女辛苦劳作,毫无怨言,你怎么能说这样的话,说我只知道为自己呢?”这时,此人回答说:“你的父母和你的子女,不都是你的吗?还说你不为己!”张三听后,自然是哑口无言!(注意,在这里其实此人将后面的“己”字偷换成了“人”字。当然听上去无可置疑了!)此时,张三虽觉得此话听起来很不舒服,但也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慢慢的认同了这句话。久而久之,张三每次在辛苦劳作后都会想起这句话。心想:既然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养孩子是为以后防老的,可是父母已经老了,对我已毫无用处,我何苦还这样天天辛辛苦苦地去好吃好喝的养着他们呢。于是,后来逐渐变得不孝顺起来。结果是搞得家庭开始不和,父子开始反目。当然也引来众人谴责。然而,此时张三虽也感有所不妥,但在心里却还想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你们也比我好不到哪里去!(注意,在这里张三其实将‘张三”给偷换成了“人”。)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充分地感觉到这句话的欺骗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div><div> </div><div><strong>2、人不为人,天诛地灭。</strong></div><div> </div><div>       通过以上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它是偷换了一个概念,进而将真理变成了谬误,以致于给人类带来了莫大的困惑和伤害。下面我将其纠正过来,在这里正式提出“人不为人,天诛地灭”。这里的“人”当然是指所有的人,而不是特定的某部分人。我把这里的“天”理解为大自然,“天诛”意指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把“地”理解为人类社会,“地灭”意指受到社会规律的惩罚。这样一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人要是不为人了,就要受到天地间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惩罚。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自损的话,他将受到身体上的惩罚;如果损害他人的话,他将受到良心的谴责和社会法则的惩罚。这样解释的话,这句话就既符合了人类的价值期待,又完全符合了客观实际,使主观与客观完美地统一了起来。</div><div> </div><div>    也许有人会说他做不到利人,那只能说明他还没有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或者说他还是个小人,还没有成为大人。其实,小人和大人的区分不应只是在生理上对小孩和大人的划分,更应成为在心理上对自然人和社会人划分的标准。只有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成熟起来的人才能成为大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div><div> </div><div> </div><div>说明:这是本人计划要完成的一篇《人论》里关于人性方面的核心思想,本来是计划把它完成后,有了详细和严密的论述后再一起拿来给大家检验的。但在国家遭受如此天灾之时,实在想做点什么,由于在物质上帮不上什么忙,于是决定将这篇文章赶制出来,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点精神食粮。不知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请网友和学界前辈给予反馈!由于时间仓促及学识有限,文中没做详细论述,只是点到为止,也难免有些不足与不妥之处。还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div>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0 11:05: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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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不为己 天诛地灭 天诛地 主观与客观 利益最大化 性恶论 性善论

沙发
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10 11:11:00
换个标题,看看能否引起利己论者的注意!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

藤椅
mkszyz 发表于 2008-6-11 21:04:00

好,楼主说的好。我就与人争论过这个问题。关于利己与利他,一般认为为社会的人是利他的人,其实这是不完全对的,因为社会中也包含着自己,所以为社会的人是利他的,同时也是利己的,在这里利己与利他是统一在一起的。

一般的人都不自觉的会把利己与利他对立起来。

板凳
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13 15:27:00
非常感谢先生的积极反馈!也希望能听到利己论者是否有不同意见!欢迎您的宝贵意见!

报纸
mkszyz 发表于 2008-6-13 21:59:00

但是为了人会错误的选择呢?

比如说贪污的人,他们往往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你说是他们的选择的错误,那么为什么他们会选择错误呢?

是欲望,是诱惑?

地板
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18 15:02:00

首先,感谢先生展开讨论!我这里先要说明一下的是:由于我目前上网不是太方便,可能有时不能及时做出回复,还请先生见谅!但只要先生有回复,我无论过多久都是一定会做出回复的!当然也欢迎其他网友参与讨论!

先生提的问题很好!我认为:人只所以会做出错误的选择,1、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他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话,他就不会顾及到他人的利益;2、对欲望的放纵,如果不能有效的把握自己的欲望,使其停留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即:利人的范围内)的话,即使他明知是错,可能也会只顾眼前利益,来一个“今朝有酒今朝醉,不管明朝是与非”!3、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存在,就会使得部分犯了错误的人可能会逃脱社会法则的惩罚,进而会使那部分还没有完全成熟起来的人心存侥幸,在私欲的推动下不惜铤而走险!

至于先生谈到的是欲望还是诱惑,我想二者是共同作用的,当然欲望是根本!如果能够正确的看待和把握欲望,诱惑就不成其为诱惑了!虽然外因也有一定作用,但还是内因在起根本作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24 14:27:03编辑过]

7
来者可追 发表于 2008-6-18 17:20:00

你的这篇文章可以浓缩为如下推理:

人人为你=人人为人,因为你也是人。

哈哈,若有谬误,请勿见怪!

8
mkszyz 发表于 2008-6-18 22:23:00
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6-18 15:02:00的发言:

首先,感谢先生展开讨论!我这里先要说明一下的是:由于我目前上网不是太方便,可能有时不能及时做出回复,还请先生见谅!但只要先生有回复,我无论过多久都是一定会做出回复的!当然也欢迎其他网友参与讨论!

先生提的问题很好!我认为:人只所以会做出错误的选择,1、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他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话,他就不会顾及到他人的利益;2、对欲望的放纵,如果不能有效的把握自己的欲望,使其停留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即:利人的范围内)的话,即使他明知是错,可能也会只顾眼前利益,来一个“今朝有酒今朝醉,不管明朝是与非”!3、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存在,就会使得部分犯了错误的人可能会逃脱社会法则的惩罚,进而会使那部分还没有完全成熟起来的人心存侥幸,在私欲的推动下不惜挺而走险!

至于先生谈到的是欲望还是诱惑,我想二者是共同作用的,当然欲望是根本!如果能够正确的看待和把握欲望,诱惑就不成其为诱惑了!虽然外因也有一定作用,但还是内因在起根本作用!


我们常常看到蚂蚁在独自寻找东西,也不见有其他的蚂蚁监督她或他,但是他却不偷懒,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人就非要监督不可呢?

所以我还是觉得是社会形式决定个体的行为方式,在目前这个社会里,人一定是不自觉的,因此是需要监督的,否则就会偷懒,而一旦进入先进的社会形式,那么人就是不被监督也会自觉的,就如同独自寻找东西的蚂蚁一样。

9
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24 14:24:00

你的这篇文章可以浓缩为如下推理:

人人为你=人人为人,因为你也是人。

哈哈,若有谬误,请勿见怪!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b4i323472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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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者可追先生:

首先,感谢先生的关注和讨论!

其次,先生对我文章的浓缩,稍有差别!如果将等号前后做一互换,就与我的想法一致了!我的想法恰恰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是因为我就是人,人就是我(大人或者说大我),只要把我和人自然地、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己及人,实现小我与大我的有机统一,在为小我时不伤及大我,为我就是在为人,为人也是在为我(大我)!另外,我们能够完全控制和管理的只有我们自己而不是他人,所以我们不可能先去要求他人。也就是说,我们首先能够做到地只有我为人,而不可能先去要求人为你!所以只能是先我为人人,然后才是人人为我!只要每个人都能做到我为人人,那人人为我自然就实现了!关键是人们要将小我和大我有机地统一起来!

最后,欢迎先生及其他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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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6-24 14:40:00

mkszyz先生:

     你说的很对,我在这里想要探讨的只是抽象的人性!如果涉及到具体的人性(某个人的个性),那就需要用到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来做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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