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刘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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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终结!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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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5 20:50:00

cxs2008先生:

看到先生的那个帖子,实在觉得无言以对!不过希望先生如果要发言,就要拿出自己的道理和依据来,不可义气用事!自以为自己的认识才是真理,别人的都是谬误!这种思想是很可怕地!你有道理咱们可以讨论吗?你拿出你的道理和依据来证明我是错误的,我马上改!不过,像先生这样用“只喊口号,不讲道理”的方式来讨论,恐怕我现在还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得麻烦先生帮我指点指点!不过,先生可不能还用上面那种方式来讲道理了!希望先生能以平常心来看待一切,不要预设立场!就此别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5 20:51:4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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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5 22:03:00
以下是引用xushenfu在2008-7-3 20:50:00的发言:

看了“刘宝强”网友的文章,说实话,这里先声明,请“刘”不要生气。本人认为有点“酸”。这可能是个“知识分子”的一种通病。不像“毛泽东”主席,他是处处一针见血。“毛泽东”的精华,本人认为就是五个字“为人民服务”!又简单、又明了。没有那么“三个代表”啊等等……这么复杂。

有时候说得不妥,或解释得不妥,就如画蛇添足。

因此,关于楼主要“论”这问题,本人认为,还是从多举些实际例子来说明。

“为公”、“为私”、“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历来是世界哲学家争论不息的问题。要想得出一个统一、妥协的结论,我看是很不容易。

不过本人认为,我们是“人”,因为是“人”,当然必然有区别于其它“动物”。“人”是有思维能力的。“人”能认识世界的同时,必然也能改造世界,包括“人”的本身改造。是“恶”、是“善”。只能在改造世界中舍、取。绝对不会有统一。当然,这是本人的认识。以本人看“天诛地灭”必定会受批判,“人人为人人”必定会发扬。

因此,我建议你把此题改一改,把“终结”改成“批判”!

讲得不妥之处请商量。


首先,感谢先生参与讨论!

其次,对于先生的评论,我想说的是:没关系!“酸”是看到葡萄后的一种正常反映!

至于先生谈到多举些实际例子,我也非常认同,可是我现在还顾不过来!不过先生可以帮着举一些认为有悖我的观点的实例,来看一下我是否能够用我的观点解释!

至于先生说到的不容易,当然不容易,要不然也用不着我们在这里讨论了!

至于先生谈到的“以本人看“天诛地灭”必定会受批判,“人人为人人”必定会发扬”,我想问先生的是为什么,为什么会这样?难道先生认为这没有原因吗?

至于先生谈到的“把“终结”改成“批判”! ”,我想说的是:我说的终结指的是这句话的终结,而不是说人为自己的终结!不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之上的为自己是我们应该大力提倡的,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够得到发展!

最后,欢迎先生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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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henfu 发表于 2008-7-6 11:42:00

“刘宝强”网友:

我这里请你多举实例,这“实例”是什么?本人认为就是世界上对这两种思想斗争的“实际过程”。

“人不为已、天诛地灭”实例很多。可他发展的结果是什么?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私”有时候是能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有时可能还有很大的作用。可是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就会起到反作用!“它”引来了人们相互厮杀、战争、成了毁灭人类的杀手!

“人”本人认为就是一个有“思维”的动物。他能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这也必定包括“人类”自己。其原因,我想只有彻底揭露了“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罪恶后(例子、实例),“人人为人人”的思想,必定发扬广大。这是不言而语的。

同时,本人也认为“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这句话与“人人为人人”这句话,绝对没有什么共同的结合点。只有通过彻底揭露和批判,才能使“人人为人人”的思想光照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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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6 12:23: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8-7-3 12:14:00的发言:

看来我们是有不少共同语言的!先生谈到还有爱的原因,我也深感认同!不过我认为对他人的爱是后来的,先有依赖和共同利益,然后才会产生对他人的爱,进而发展为博爱!还未做深入思考,仅供参考!最后,感谢先生的关注和讨论!

那么那些因为爱而结婚的人,是因为先有共同利益,后来才爱上的吗?我看不是的,爱可以是主动的,人们可以爱陌生人,而我们与陌生人似乎并没有什么共同利益。如何将财产合在一起的?是因为爱,所以才会有了将财产合并在一起,才有了结婚,才有了家庭。

我觉得仍然有共同利益,因为男人和女人之间天然就有共同利益存在,他们是相互依存的,其中任何一方消亡后,另一方也会自然消亡,那样也就没有了人类的存在!当然,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种危机,所以这种依存关系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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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6 12:35:00
以下是引用cbswy_7在2008-7-4 10:09:00的发言:
博弈论里面也说了这个道理,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并不一定能实现真正最大的利益

这位先生说的很对!只有利人才能使人类(包括个体和整体)实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走出所谓的“囚徒困境”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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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8-7-6 13:36:00
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7-6 12:23:00的发言:

我觉得仍然有共同利益,因为男人和女人之间天然就有共同利益存在,他们是相互依存的,其中任何一方消亡后,另一方也会自然消亡,那样也就没有了人类的存在!当然,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种危机,所以这种依存关系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

当然我们不可以绝对的说一些事情,要是绝对的说,就是那些陌生人之间也是有共同利益的。我只是想说,那些财产结合在一起的人之间的共同利益会更多一些。

那么我们是因为爱才将财产合在一起的,还是因为财产合在一起才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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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henfu 发表于 2008-7-6 19:04:00
以下是引用刘保强在2008-7-6 12:35:00的发言:

这位先生说的很对!只有利人才能使人类(包括个体和整体)实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走出所谓的“囚徒困境”的悖论!

“利人”真正的原意是什么?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与“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能统一在一起吗?能求得“合二而一”吗?

我有多说了,不知“刘保强”网友对我的说法还有没有疑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7-6 19:04: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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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7 15:47: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8-7-6 13:36:00的发言:

当然我们不可以绝对的说一些事情,要是绝对的说,就是那些陌生人之间也是有共同利益的。我只是想说,那些财产结合在一起的人之间的共同利益会更多一些。

那么我们是因为爱才将财产合在一起的,还是因为财产合在一起才爱的呢?

男女之间当然是因为爱才将财产合在一起的!人类则是因为共同利益才将财产合在一起的!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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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 发表于 2008-7-7 16:22:00
以下是引用xushenfu在2008-7-6 19:04:00的发言:

“利人”真正的原意是什么?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与“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能统一在一起吗?能求得“合二而一”吗?

我有多说了,不知“刘保强”网友对我的说法还有没有疑问?


至于先生在上个帖子里提到的举实例,我以后会做的!不过,目前顾不上!还请先生见谅!

从先生这个帖子来看,先生是还没有看我的文章!我说的利人是指利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这个人是包含己在内的,而不是把己从人里面分离出来,甚至对立起来。所以说“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说法是欠妥的!“大公无私”的说法才是有道理的!希望先生能继续谈一些看法!

上个帖子没能及时回复,还请先生见谅!

60
chaos89 发表于 2008-7-7 16:27:00

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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