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做出“……是价格歧视现象”的时候,也许甚至连所谓“新古典”的价格歧视的含义都未弄清楚。
新古典至少告诉人们,提“价格歧视”时要注意几点:
(1)“相同商品”的界定
(2)相同商品的市场的可分割性
(3)“价格”的界定
(4)“消费者”的界定(是否是同一消费者)
(5)“厂商”的界定(是否针对同一成本函数)
(6)成本的界定(成本函数的确定性)
有谁认真思考过给“价格歧视”下个明确无歧义的定义吗?
新古典框架中有这个定义,但其逻辑结构并不是太稳健。
我查了一下,应该国内的杂志从未有过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试一下吧。
找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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