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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文字资料】庹国柱:重视农业保险中的寻租现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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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8、9年时间,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基本完成了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转变,由于农业保险获得从中央到地方的巨大财政支持,加之老天帮忙,没有大范围的巨灾发生,保险公司的辛劳,便迎来了由持续亏损转而盈利的好日子。引来越来越多的财产保险公司加入农业保险的经营的行列,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也积极从中寻找商机。这种热火朝天的场景和8、9年前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涉足农业保险的局面,形成强烈反差。2004年以前农业保险的颓势也曾是保监会从这年起专门批设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希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来,如今有这么多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热心做农业保险,为“三农”做贡献,是令人特别高兴的事,但是通过最近的一些调查,笔者在高兴之余,也有一丝隐忧。我们发现,各类因农业保险而生的寻租活动在一些地方有蔓延之势,这些地方农业保险的费用率陡然大幅增长,农业保险在个别地方正在异化,农业保险可能变成“唐僧肉”。

       譬如某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某级官员授意下虚报承保作物面积,做了一批假保单,骗取数额不小的财政补贴;某地ZF操纵当地农房保险招标;某地保险监管官员直接干预当地保险市场竞争,“分配”市场主体业务份额;某地ZF部门引入中介公司参与农险业务招标,并授权由该中介公司分配市场资源。这些寻租故事无疑应该引起警惕。

       农业保险寻租现象是市场竞争惹的祸?

       农业保险领域的寻租现象是在农业保险“华丽转身”之后才逐渐发生的。记得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中国人保是农业保险试验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做农业保险多数年份都是亏损,主要是尽社会责任。虽然也要ZF帮忙,但在很多情况下是ZF找他们,ZF自己办农险请保险公司代理,或者与保险公司合伙办农险,为的是给当地提供农业风险保障制度。那个时候,没有哪家公司要寻租。倒是有的地方ZF对当地保险公司不热心发展农业保险有意见。

       如今,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成为一个极其特殊的市场,需求和供给都不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ZF(甚至ZF官员),保险价格中又有中央和地方ZF的比例不小的补贴,做农险也不一定会像当年那样总是亏本。而且因为有地方ZF“协同推进”,即使保险人的组织不健全甚至没有基层服务网络,也可以“玩转”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低多了。这使得曾经不愿或者不敢涉足农业保险的公司大喜过望。想进入农业保险市场淘金的保险人自然就多起来了,市场竞争逐渐就开始了。

       农业保险的市场竞争本来是保险监管部门最不想看到的事情,也是审批进场“选手”时最为难的事。可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然《农业保险条例》上说,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是“市场运作”“自觉自愿”,那就没有把愿意进场角逐的“选手”关在大门外的充足理由。所以,为了获得农业保险经营“入场券”,不少公司已经使出了浑身解数。

       进了场,如何在农业保险市场上获得自己的地盘,获得自己的声和誉,按理说要靠竞争,而竞争本来应该是依靠保险产品、专业人才和保险服务网络这些手段。《农业保险条例》就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第17条)等,保监会还做了更加具体的十条规定。但是至少在目前情况下,一个地区,农业保险产品基本上是统一的,一般也不由保险人随便创新,网络、人才和服务在“政策支持”“协同推进”的条件下实际上是有弹性的,甚至变得无关紧要了,即使条件不满足也可能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21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那么,市场竞争就自然转化为“寻租竞争”了,只要搞定地方ZF,搞定保监部门,市场份额也就有了,保险业务就来了,剩下的问题似乎就是数钱了。

      必须要对农业保险中的寻租说不

      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中央ZF的空前重视,也深受广大农民投保人的欢迎。自2004年以来的十个中央一号文件,无一遗漏地对农业保险的试验和发展提出政策意见,指导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步步创造辉煌,也最终促成了《农业保险条例》的诞生。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寻租却是有违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衷,它不仅会打乱市场规则,破坏市场秩序,使农业保险的ZF补贴资金流失,农业保险效率下降,甚至会使农业保险走上歧途,最终葬送农业保险来之不易的繁荣局面。也败坏了社会空气,损害和毁掉一些干部。因此,必须对农业保险中的寻租说不,及时采取得力措施,完善制度,抵制歪风,堵塞漏洞,惩治邪气,防止寻租活动的蔓延。

       完善法制是医治寻租问题的根本措施。我们已经有了《农业保险条例》,但是该条例只是为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定了基本规则,这个规则比较原则和笼统,需要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制定一些细致的完善的配套规章。有一些省还没有明确的完整的本地制度方案,缺乏完善的市场组织和业务操作制度规范。这些都需要尽快加紧出台。例如,那些允许多家保险公司和组织在本地经营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应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保险经营机构,并使农业保险组织管理规范化、透明化,即使准备采取划分区域和分险种经营的地方,也要有公开透明的操作规则,便于各经营机构和公众监督。一定要限制和禁止ZF或保监部门随意分派市场资源。保监会也要严格规定和坚决执行农业保险准入条件,尽可能使那些规定减少弹性,使各地有明确具体而且刚性的规章可循。

       保险人和中介人都要守法经营。农业保险法制的完善市场的规范有一个过程,短时间内要做到各项规则都天衣无缝,有些勉为其难。但每一个为农业保险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而且应该严格自律,恪守本分,依法经营,有序竞争,遵循“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在依法合规经营中赚钱,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寻租虽然可以获得一时之利,但依靠违法违纪活动不当得利终究不会长久。保险企业在自律的同时也要抵制和反对他人的寻租活动,这也是保卫自己的市场权利和企业利益。行业协会更应该在维护保险行业的秩序和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旗帜鲜明地反对寻租现象,在错误行径面前保持沉默,任其损害行业的利益,就丧失了行业协会存在的价值。

       加强监管力量严厉惩处寻租违法违纪活动。农业保险中的寻租涉及面比较广,问题也比较复杂,鉴于ZF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参与度比较深,仅靠规则完善和市场主体的自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还需要财税部门、保监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寻租行为和商业贿赂。当然,这也是有难度的,除了事情和关系的复杂之外,目前的监管部门是“势单力薄”,财政部门也没有专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监管。这么大一个国家,在保监会就设立了一个处,总共就几个人做农业保险监管工作,农业保险寻租问题只是诸多农业保险监管问题中的一个,监管部门和官员对这方面的问题,恐怕是想得到,看得见,却够不着。因此,从整个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计,建议将保监会的“农业保险监管处”升格为“农业保险监管部”,各省监管局都专门设立“农业保险监管处”,从上到下充实农业保险监管力量,并保证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本文转自2013年7月10日《保险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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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ye 发表于 2018-10-24 19:46: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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