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各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齐聚北京,参加由中国保险学会举办的“贯彻《若干意见》省市金融办(局)负责人经验交流座谈会”。浙江、贵州、上海金融办(局)、保监局负责人介绍了当地经验。国务院相关部委部门同志、保监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了互动交流。本文节选自《保监会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工作情况汇编》。
一、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关工作情况
(一)广泛调研,推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成立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专项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保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工作方案》,明确课题研究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领导分工、进度安排及实施步骤。按照工作方案,保监会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对比研究了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二是两次召开巨灾保险研究论证会,组织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就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三是就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发放调查问卷10000份,了解市场需求;四是摸底行业地震风险承保情况,梳理承保地震风险的产品,研究分析有关产品经营情况;五是测算行业地震风险承保能力,运用巨灾模型测算地震风险发生的频率及震损情况,根据行业现有资本金水平,结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测算行业能承担的损失限额;六是模拟评估地震保险运行情况,初步测算地震保险产品费率水平、投保率及巨灾基金积累金额,分析出现百年一遇、两百年一遇地震灾害的行业赔付情况;七是多次赴深圳、云南、宁波、青海等地区开展实地调研,评估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保险现状,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此基础上,保监会起草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报告(初稿)》及其子报告《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试运行方案(初稿)》,并于今年6月征求了财政部意见。9月,根据财政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召开巨灾保险研究论证会,组织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就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报告根据论证会意见修改后,于9月底正式征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成员单位意见,并于10月召开了各部委参加的联络员会议,对课题报告进行研究讨论。
(二)明确方向,加强巨灾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根据中改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工作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工作主要分三步开展。第一步是2014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专题研究工作,明确巨灾保险制度框架。第二步是2017年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是2017年至2020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逐步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到国家防灾减灾综合体系中。按照工作安排,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是加强巨灾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提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基本思路,明确改革的基本方向。对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巨灾基金建立、巨灾债券发行等,将在课题研究报告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课题研究报告在前期征求财政部等部门意见时,有部门对是否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有不同意见。我们考虑,巨灾基金是一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采用的主要模式。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已经明确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内容。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此次课题报告中保留了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基本思路。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基金定位、作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完善巨灾保险基金有关内容。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完成《研究报告》和《试行方案》的上报工作。根据联络员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报告》和《试行方案》,修改后,我们将再次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我们计划11月下旬召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领导小组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于12月初启动会签流程,会签完成后按照国务院要求于年底前将课题研究报告正式上报国务院。二是持续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立法工作。继续开展巨灾保险立法研究,着手拟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条例》立法工作,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常规性的框架内。三是着手筹备地震保险制度。着手开展地震保险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完成城乡居民地震保险条款开发、费率厘定、巨灾基金组建、共保体筹备等工作,待《研究报告》和《试行方案》审定通过后,正式启动运行地震保险制度。四是继续推进地方巨灾保险试点。持续跟踪、鼓励和支持地区巨灾保险试点,通过深化试点项目,扩大试点范围,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洪水、台风等其他主要自然灾害巨灾保险的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包含地震、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