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nhen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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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才是商品最准确、最严格、最正确的定义 [推广有奖]

21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15:52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03
居住权出让的价格是出租的租金。
冠名权这种商品也有价格。
修缮权,可能会被ZF拿走或在初始转让合同中 ...
出卖,可以看成无限期的全面的使用自由之出卖,即可以看成房屋的完整的出卖。


出租,可以看成有期限的片面的使用自由之出卖,即好比是房屋的切片的片面的出卖。


冠名权,是关于房屋的所有权的一部分。可以看成房屋的某个明显位置的标志物之出卖。

22
戴小年 发表于 2014-11-13 00:16:11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24
李老师好。

1,李老师的定义,一是对商品的深化,二是对商品的细化。
从逻辑上来说,理论应该是越来越简单化的。你把本来简单的商品概念复杂化,是走错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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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18:26
戴小年 发表于 2014-11-13 00:16
从逻辑上来说,理论应该是越来越简单化的。你把本来简单的商品概念复杂化,是走错了方向。
请说说,您认为,商品最严密又最简单定义应该是什么?

24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19:10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15
出卖,可以看成无限期的全面的使用自由之出卖,即可以看成房屋的完整的出卖。
是不是在强词夺理?

:)

25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19:56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07
有充分论述,所有权(ownership)不是一个严密的经济学,甚至法学概念。

:)
所有权,是有限制的全面行为自由。


所谓有限制,例如国家的某种限制,等等。

当忽略这些限制,可以把所有权,看成是任何使用行为的自由,包括闲置这种自由行为,包括拆掉它这种自由行为,等等。

也就是说,其实所有权包含任何自由。


当然,即便是很明确的定义,例如,对房屋的永久性居住行为自由,其实也是不够严密的,其实也是有限制的,例如说,这里面不包括使用此房屋的制毒权,等等。

例如说,当被国家征用的时候,就显得,没有所有权了。等等。

26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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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等相关问题之明晰
——与张维迎、杨瑞龙等学者商榷

[url=http://www.teach999.com/show.asp?id=85]http://www.teach999.com/show.asp?id=85[/url]


李健老师

27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28:57
henhenhen 发表于 2014-11-13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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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这个概念,不妨看成“所有的那些由当前法律和习俗所赋予的行为自由的总和”。

但,当使用“所有权”这个概念的时候,要注意到人际关系、社会交往。
换言之,当某人的对某物品之全部行为的所有权,在遇到他人的时候,在所有者与其他人发生社会交往的时候,由于这新的人际关系的出现,某人的所有权会根据契约而发生延展、迁移。

固然,某企业(实即某企业的物品)是某老板的。但,某老板与企业职工之间,则是另外一种境界、范围、事情了。某老板,并不拥有对企业职工的所有权。

28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36:31
把某房屋出卖,把某房屋出租,把某房屋的墙壁出租给某公司做广告,。。。。这些,是不同的标的,不同的物品。

同样,我把这盆鲜花卖给你,我把这盆鲜花出租给你,我把这盆鲜花有偿供你拍张照片。。。。这些,也是不同标的,不同的物品。


某个楼房是我的,我和一些职工协议,甚至我请求或者命令职工,由职工免费长期使用它(包括日常居住,还包括作为工作场所。从而我不能使用它了,甚至大楼的钥匙我都没有了),用来制造合法的产品。
-----这里,一直存在2个事情:一,无论如何,我一直拥有法律和习俗所允许的全部自由,二,我和职工之间有社会交往,有关于此楼房的任意安排,或者任何协议,但,我不拥有对职工的所有权,也不拥有我和职工之间交往过程的全部所有权。

29
戴小年 发表于 2014-11-13 00:44:33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2 23:24
李老师好。

1,李老师的定义,一是对商品的深化,二是对商品的细化。
马克思的思考是从商品的产生,即第一次产品的交换开始的。那么,产品要能够交换,有两个条件要满足:一是产品要有剩余;二是要有二个平等独立的主体。如果,一个强盗和一个商人见面,一般情况下恐怕交换不会发生,而是发生抢劫了。马克思只是考虑了第一个条件,而没有考虑第二个条件。二个平等独立的主体,是如何产生的?这两个主体会是谁呢?现在我们知道的是:两个主体是相邻的两个势力相近的氏族或部落。二个平等独立的主体,是如何产生的?在我看来,是通过战争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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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informatin010 发表于 2014-11-13 00:47:32
戴小年 发表于 2014-11-13 00:44
马克思的思考是从商品的产生,即第一次产品的交换开始的。那么,产品要能够交换,有两个条件要满足:一是 ...
有道理。

记得看过某本书上说,比较原始的部落人,把物品放到大树下,他人路过的时候,如果想交换,就拿起来带走,并放下自身的一些东西。就交换完成了。

假若拿起来就走,不放下自身的东西,就会被暗中监视的部落人射杀。

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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