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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保护异议者的反对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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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专制的分水岭——保护异议者的反对权

少数原则______保护少数人的反对权

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国会制订的法律违宪。有人认为这种宪政制度是错误的,因为国议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它代表了大多数国民的意志,少数几个法官无权改变议会制订的法律,这样做违反了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

自由主义的回答是:人权高于民主,违宪审查制度是必要的。因为民主是有局限的。例如:民主不能干涉经济、文化事业具体运行,不能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和命运,经过民主表决的大屠杀照样非法。国家不能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不能以社会利益总量为由来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民主不仅是大多数人决定共同事务的方法即少数服从多数,还有保护少数人权利的义务。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在保护多数人的权利同时,特别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如果只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而不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民主制度就可能以多数人乃至整体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而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专少数人的政是错误的,哪怕用任何科学、民主做借口。因为你在这个问题上是多数,但在另一个问题上可能是少数。今天是多数,明天可能就会变成少数。对权利的侵犯往往是从少数人开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数人的权利时不予制止,发展下去,必将殃及多数人甚至殃及自己。在中国,少数派的权利往往受到蔑视甚至遭到迫害;出现了“少数屈从多数”的怪事。

现代自由制度以限制公共权力为第一要务,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侵犯个人自由;而古典自由则把参与行使集体权力作为首要原则,没有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因而也就无法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个人自由的强制剥夺。阿克顿说:“自由意指这样一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自己份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惯和舆论的影响。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检验,是看少数人享有多少安全。”可见:“以全体人民和最大多数、最强有力阶级的统治而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如同君主专制,是同样性质的罪恶”。

为什么要强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因为多数人人多势众,少数人人少力孤;最少的少数是一个人,人单影只;“多数”往往以多欺少,少数人欺压不了他们。所以,需要保护的是少数人。从法律原则上讲,少数人的权利应优先于多数人权利,少数人的权利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在他们没有威胁到别人的时候,即使引起强烈的反应,他们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民主制下的自由和宽容,是为了保护少数异见,允许他们宣传自己。因为多数的决定不一定正确,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少数的存在与作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米塞斯说过:“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小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如果将权力赋予多数人,让他们规定少数人可以想什么,可以谈什么,可以做什么,那么人类的一切进步就会中止”。少数的意见即使错了,意味着做此事的机会越小,它所提供的教训就越难得,它对整个社会就显得更加珍贵。哈耶克指出:“民主的全部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会变为大多数人的观点,民主真正的精髓不在于服从大多数人的观点而是允许极少数人观点的存在”!

在精神文化领域是不应采取多数决的形式,因为掌权者和人民都不代表真理。要使权力与真理分开,做到权力不干涉言论(包括教育、学术、时事政治讨论)。科学文明的开拓者从来都是少数,在科学上多数决定少数,只能使科学倒退。例如艺术,一种品味流行总是少数人首先流行,进而扩展,多数决定少数就没有艺术发展的余地。又如:为什么大学提倡教授冶校?是为了防止大多数人的趣味与模式限制观点与教育的多样性,学术是完全不得搞多数决定少数的,应鼓励少数人的自由发展。由读者、多数人决定学术观点的正误必然导致悲剧。如文革的中国与前苏联都把遗传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定为伪科学。

在英国传统的民主中,少数人不仅有充分的表达权,而且可以集结少数人,将少数人的意志通过集中呼喊表达出来,成为强大的力量改变人们的观念而成为主流。与之配套的民众知情权、出版自由与集会自由成为必不可少的人权。相反,纳粹、共产党也许有表面的“民主”,但绝不会有知情权与出版集会自由,他们不仅剥夺少数派的发言权,还一劳永逸地消灭反对派。所以,国际社会仍以国民有没有知情权来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专制国家。

在思想出版言论自由与独裁之间没有任何中间地带,要么完全的自由要么独裁。那些羞羞答答的信息过滤与报刊审查是基于对人民的绝不信任,他们不相信人民凭常识可以作出判断。任何过滤与有选择的“知情权”便不成其为知情权。

从少数派的命运就可以看出专制政治与民主政治的本质区别:专制政治下,少数派受到歧视、压制与迫害;在民主政治下,少数派的权利从不会被剥夺,无论在何时,他们都有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民主不仅是平等的投票权,还是平等的表达权、结社权与出版权。政府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多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诸如此类的政策、策略和举措。在多元民主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美国政府规定依照法律美国公民必须完成高中的义务教育。阿米绪教规认为阿米绪人一过15岁不能受教育只能下田务农。因此,警察强制阿米绪孩子接受教育,阿米绪人就在外面社会上组织了数千人的签名,并付之法律要求维护自已的不受教育权。在长达十年争取之后,1972年,美国大法官判决:压倒少数人宗教自由权利的所谓全体人民利益是不存在的,阿米绪选择的教育方式并没有损害社会,允许其因宗教信仰而坚持不受教育权。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沃伦大法官写道:“我们不可忘记,在中世纪,西方世界文明的很多重要价值是由那些在巨大困苦下远离世俗影响的宗教团体保存下来的。没有任何理由假设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阿米绪和类似他们的人就是‘错误'的。一种与众不同甚至于异僻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干涉别人的权利或利益,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不同于他人就遭受谴责。”

现代民主奉行“多数”与“少数”并重的原则,它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考茨基说:“保护少数派是民主发展的必不可缺的条件,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多数派的统治。”政府尊重多数,同时承认少数的权利——少数可以和多数唱反调。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有保护少数的特别措施,扩大多数的利益始终受到尽量减少少数损失的道德要求的限定。当共同体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时,它有责任尊重少数人的意愿,因为每个人权利都是平等的。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是尊重人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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