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337页有这么一段话:
对“公地悲剧”这个例子,应该指出:它并不能说明,对土地的个人所有优于集体所有;因为,这个例子也同样可以说明,在对土地的使用明确规定或在集体决策下,“公地悲剧”不会出现。此外,集体所有还可以避免各种“私地的悲剧”。例如,在一片公有的海滩上,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海浴和观海的乐趣。但是,如果私人拥有该海滩并圈起了篱笆,大家的乐趣会因之而被剥夺。
我的疑问是,“集体所有”和“公地”有什么区别?集体决策是如何避免“公地悲剧”的?举例中的公有海滩是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还是公共资源的范畴?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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