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了上面的帖子,我豁然开朗了:
sungmoo版主和您之间对现实中如何计量GDP的理解并无二致。
关键在于,我们对应该如何计量才算理论正确有不同意见。
而我说您新老观点(您认为一样也无所谓)和sungmoo一致是不对的。
您认为:GDP应该计量“最终实际消费者的消费”。
sungmoo认为:GDP应该计量“最终消费品的生产”。
我用陨石事件来对比其他破坏事件,说明我的思路只是不完整的sungmoo的观点:
他认为只要产品成型,就有了负责者,所以产成品这部分GDP,
必须加入总的GDP,而无需产权明晰的条件。
我寻找“责任人”的思考,说明我对产权和公共领域关系的认识,还不深刻。
至于能否将这些GDP计入,需要更高的技术条件,那就不是理论分析的范畴了。

我终于明白了,感谢您的讨论和指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9-17 14:57: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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