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530408 发表于 2014-12-26 23:07
其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均值,它有一个均衡点形成的。就如市场价格和产量有一个无形的手所控制。
你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均值属性庸俗化成了均衡点。
实际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从来不是所谓的供求均衡点,而是一个场。在这个场内,虽然全部商品都以被分配从而进入消费为前提,但每一种甚至同一种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的劳动时间都可能是不同的。更进一步说,甚至同种同质等量的商品相互交换完成,但两者之间所包含的劳动时间都是会不同,但因为其进入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因此其所包含的不同劳动时间可以被通过同范畴内的其它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所补差掉。
同量的商品耗时可能更短而因为信息问题没有进入必要劳动时间的不是没有进入,是产品在商品的交换时商品所有者获取超过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超额利润第一体现的。
你好像没有能按照我所设想的意思来理解。
我的原文完整表达是:
“'已经完成交换或者分配,从而实现价值的商品'也有同质、同量的商品耗时可能更短而因为信息问题没有进入必要劳动时间的(其实就转化成了价格问题而不是其价值差异)。”
关于这个表述我们举例如下:
设有某社区,居民上班因为某种交通工具的因素,出门都是向左拐。一开始,因为物业形态布局问题,在右边开设了一个早餐便利店。但因为居民出门都向左拐,所以这家便利店始终门可罗雀。后因物业形态改善,右边开设了一家新的店,供应完全同种、同类、同质的商品。两家店经营方法和模式乃至所有耗费完全相同。这时候,原先右边的店因为偶然的原因被居民发现其同等商品价格比左边新开的店便宜少许。我们这里先不管是后来因为看见左边新开了店还是本来就没有打算获取更高收益。至少居民开始被均摊到这两家店中来。于是两家店内所售出的商品都是社会必要劳动范畴,但显然,因为信息问题,这两家店的商品价格可能是不同的。这是价格对价值背离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但是,无论如何,最终到右边购买商品的居民所耗费的较多时间一定会被摊销到他们别的成本分配上面。因此,最终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