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永远不再发生的补救措施
(司法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当地人大专门机构应受理解决)
有报道:“呼格吉勒图迟迟不得翻案 其父母持续上访”,发生这种情况以及司法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当地人大专门机构应受理解决,以防止产生冤案,并且一错再错。对于冤案重要的是防止,而不是满足于冤案产生后对责任人有“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一个已经把人折磨死了的冤案,满足于有“事后诸葛亮”来执行“责任终身追究”是不是太被动了?!
还是应该在冤案可能会发生的判断上事前设一个防止冤案会发生的监督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地方人大个案监督委员会(或别的什么名称)执行监督。立法对某错误有规定有要求加以禁止,但没有再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有怎样的处罚,更没有规定对来自受害人的举报,如严刑逼供问题有关部门不受理由当地人大专门机构负责收理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头无尾”,可简称其为“立法教条主义”。这里,对《细数那些有名的“被‘杀人犯’” 》一文讲到的问题加以简单分析,存在与呼格吉勒图冤案相似的问题。
《细数那些有名的“被‘杀人犯’” 》报道;李久明入室杀人案 “、、、、、、他们‘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后被判死缓”。“不虐待俘虏”的道理,当然也适用犯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人类文明的常识。法律有规定不得严刑逼供,怎么到实际过程中这样的规定就被置若罔闻了?还是因为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无约束力。严刑逼供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在基层,责任在法律和制度不完备。
法律有规定不得严刑逼供,却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和法律规定,一旦办案人员严刑逼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犯人和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严刑逼供有没有举报的途径,司法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最后有没有当地人大专门机构负责收理来自老百姓申诉的规定。因为没有这些法律规定,所以才需要建设法治,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关心呼格吉勒图案,也是关心我们自己,但愿“呼格冤案"永远不会再发生,因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已经消除了产生“呼格冤案"的土壤和条件。
人大干预证明,“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即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如果有了这些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约束办案人员,关于“不得严刑逼供”的法律规定才全面、完备,犯罪嫌疑人和犯人的人身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才可以证明法律约束每个人的同时也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权益,这一切也是对法治的期盼。地方人大建立人大个案监督委员会干预某个案时,如果发现办案人员与法官存在违法问题.有权提出问责案,或罢免案,办理的案件另请法院重审.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