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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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创造”实质是劳动加工,劳资生产还能谁劳动产品归谁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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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4-12-28 12:19:4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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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是“劳动创造”了什么云云,似乎一个事物经过劳动从无到有的过程当属创造无疑了。然而,人们对照现实仔细分析,事情还并非如此。

        劳动产品是由原材料转换过来的,是一种使用性向另一种使用性的转移,而劳动并没有玩空手道,凭空造出什么东西来,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正是这个道理。从这个过程看,劳动只是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改造,使劳动对象发生物质存在形式的改变而已。没有劳动对象何以能劳动创造?所以所谓“劳动创造”准确说应该是“劳动加工”。

        那么人们常说的发明创造又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发明创造也没超出物质使用性转换的本质,也不过是一种新的使用性诞生而已,通俗的话说,无非是增加了一些吃法或玩法。比如天津狗不理包子、可口可乐、肯德基等,以及灯泡、汽车、扑克等,这些物质本身并没有“诞生”,而是由原来的物质存在形式向另一种物质存在形式转换而已。

        “劳动创造”一旦明确为“劳动加工”,劳资合作生产中劳动者的作用贡献就必须相应的要重新解释和定义。

        从两个相同性质的事例来看,一个客户拿着布料去请裁缝制作若干件衣服,大家都知道,客户支付裁缝劳动加工费后,银货两讫,客户拿衣服走人,也就是劳动产品衣服理所当然的归客户所有。同理,一个服装厂资本家雇请几个裁缝工人制作一批服装,布料和生产工具由资本家提供,资本家支付裁缝工人工资后,劳资双方等价交换,工人拿工资走人,服装产品留下归资本家。这两个事例中的劳动加工费和工资有何不同?性质完全一样。

        此外,用唯物论的观点解释,事物的变化存在其内因和外因两个因素,内因在外因作用下会发生改变,但内因是决定事物本质改变的因素,外因只是促成内因变化的条件。在这里,原材料作为劳动对象在向产品转变过程中,劳动力只是作为原材料转变的外部条件,决定原材料转变为产品的却是原材料本身的内因,而非劳动力外因。从这个角度看,产品的来源是原材料这个内因决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而劳动力却是形成产品的外因,是可以替代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机器在逐步取代劳动力作用的原因了。

        至此,“劳动创造”实质是劳动加工,劳动者付出的只是加工作用,劳动对象原本不属于劳动者所有,现实中也不存在劳动对象谁加工就归谁的伦理,劳动者也不可能凭空变出劳动对象来,那么劳资合作生产“谁劳动,劳动产品归谁”的理论还能成立吗?

        劳动力的外部条件固然重要,但夸大其作用,颠倒内外因关系,并以此把手伸向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其行为不属偷盗,就当属抢劫了。为此,对劳资合作生产,鼓吹“谁劳动产品归属”的理论必然会在实践中沦为为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张目的邪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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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产品 是什么意思 狗不理包子 劳动对象 劳资合作 可口可乐 狗不理包子 肯德基 原材料 空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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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龚民 发表于 2014-12-28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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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he_zr 发表于 2014-12-28 20:13:35
龚民 发表于 2014-12-28 17:51
如此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切切是违反“谁劳动产品归属”的理论。如果谁劳动产品不归属谁,这就证 ...
看清楚来,这里说的是劳资生产,不是自己独自劳动。

板凳
he_zr 发表于 2014-12-29 17:49:26
一个被请来从事劳动加工的人,拿到等价工钱后,眼珠却盯着加工对象不停,并把手伸向加工对象攫为己有,嘴巴还念道“谁干的,东西归谁”,于是便大摇大摆的从劳动场所大门溜号。这是什么行为?

报纸
he_zr 发表于 2014-12-31 21:41:54
从社会财富增长关系看,财富的增长实质是自然资源的大量开发利用,人的劳动只不过是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或一个外因。一个外因怎么可以取代内因成为事物变化的主要方面呢?因此,所谓“劳动创造一切”,其实劳动什么也没有创造,而是“劳动加工一切”而已。

地板
龚民 发表于 2015-1-1 11: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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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1-1 12:24:03
龚民 发表于 2015-1-1 11:56
不存在“拿到等价工钱后,眼珠却盯着加工对象不停,并把手伸向加工对象攫为己有这种现象。”等价工 ...
如果你认为不等价,你就得问马克思,工资为何与生活资料等价?

8
龚民 发表于 2015-1-1 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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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e_zr 发表于 2015-1-3 23:23:07
龚民 发表于 2015-1-1 15:12
马克思何处对你说,工资与生活资料等价?
如果工资与生活资料不等价,他如何得出为工人自己生活必需而生产的“必要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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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1-5 22:37:07
帮别人加工,获取双方约好的加工费还嫌不够,还想把属于别人的被加工对象占为己有。这还不算,马氏还要殚精竭虑的撰文,倒打一耙的污蔑被加工对象的主人“无偿占有”。这种逻辑到哪里还能找到比如此贼喊捉贼更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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