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op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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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经验与疑问] 一稿多投的合理性讨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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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的散步者翱 发表于 2015-1-4 19:57:51
wopoker 发表于 2015-1-4 19:29
是否可以考虑允许一稿多投?如果一稿多投,中了几个刊物,可以规定投稿者只能发其中一个杂志,并对中了的 ...
这个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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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qch 发表于 2015-1-4 20:18:59
不知国外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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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lover 发表于 2015-1-4 20:31:39
支持一稿多投,如果多家拟录用,则有作者确认发哪家,这样比较好,给那些期刊社有一定的压力,不能只让投稿者承担压力和风险,这样期刊社可能也会快一些,其实一稿多投很多也是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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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陆传说 发表于 2015-1-4 20:35:24 来自手机
wopoker 发表于 2015-1-4 19:06
本人真心不想一稿多投,好不容易熬出一篇文章,通过网站投了一家杂志,三个月后,还是显示“责编在处理中” ...
我好像看过有人博客里面说30天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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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poker 发表于 2015-1-4 20:37:30
即使是法定的,也觉得不合理。这样的法,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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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sti 发表于 2015-1-4 20:49:13
原则上应该允许一稿多投,就如同可以向多所国外高校申请就读。

经常听说某某接到若干国外名校录取通知这类新闻。好像没有人表示说,怎么能这样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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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pollyanna 发表于 2015-1-5 00:22:29
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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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_girl 发表于 2015-1-5 09:11:03
也是哦,特别纠结的一个问题。
特别是像国家课题这种的,又要发比较好的刊物,当然比较好的刊物,审稿周期基本上都要半年到一年时间,真的是等不起呢。
所以,做课题还是要抓紧啊,在不能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自己做好计划,才能更好的发展,因为全中国都是一样样儿的。
希望 这个审稿周期长的困境早点得到重视,解决,才能更鼓励我们写文章,投好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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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dw2008 发表于 2015-1-5 09:19:04

从“一稿多投”谈起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家弘 日期:2014年07月11日 浏览:2120



  不知从何时起,“一稿多投”似乎已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于是,新老学者在投稿时必须遵守此项规则,只有等到对方说“不”时才可另投。有些学刊耍大牌,不发退稿函,仅告知作者三个月杳无音讯便可另投。一些学子不堪等待,便暗中多投,那心态也是窃窃的,不胜惶恐。

      学校要走向世界,鼓励教师到海外发文,于是我就拜访了一些SSCI法学期刊的网站。我发现美国的法学期刊一般都没有一稿专投的要求,而且有些还很宽厚地设计了“快速通道”,而享受此等待遇的条件之一就是作者的论文已经得到其他学刊的拟采用通知。我有些困惑,便请教一位美国的法学教授。他告诉我,给法学期刊投稿与其他学科不同,后者一般都要求一稿专投,否则便被视为“不端”,甚至会上“黑名单”。美国的法学期刊都是学生编辑的,虽然有教授指导,但是审稿的标准和权威性颇受质疑,于是学者就普遍采取一稿多投的做法。以前是纸质投稿,作者能力有限,最多也就同投十家。现在是电子投稿,有专门的网站(ExpressO)提供服务,很方便,有些作者就同时投稿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该网站的投稿服务是有偿的,投一篇收费2.20美元。据说有些法学院还可以给教师报销此项开支。

      这反映了作者与编者的博弈,隐含二者的利益冲突,而编者有时还会祭出读者的大旗。我既是作者也是编者还是读者,可从三者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作者,我喜欢一稿多投,因为这可以保证文章发表几率和文章价值的最大化。作为编者,我讨厌一稿多投,因为那会浪费我的劳动并影响刊物的质量。而作为读者,其实只要一稿多投不转化为一稿多发,我就不受影响。即使一稿多发,在报刊多如牛毛的今天,对读者的影响也不太大。由此可见,一稿多投符合作者利益但不符合编者利益。如何制定投稿规则,关键要看谁是规则的制定者。

      于是,我又联想到法律规则的制定。一般来说,我国各级立法机关通常只负责通过法律草案,而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有法律执行部门来负责。这些执法机关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和工作便利出发去设计草案,只有在社会压力或道德感召下才会兼顾执法对象的利益。这正是当下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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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水蜜桃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5-1-5 09:28:17
其实都一样,恶性循环而已。
所有人都一稿多投,所有人都在被接受的N个期刊里面挑个最好的发,那你悲剧的概率就更高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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