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理论与实践100个谬误及其原因
第一章 商品价值理论8个谬误
谬误1: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理论谬误之二
马克思说:“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价值。”(同上,54页。)这段话语包含三种情形:一是非劳动物的使用价值不是价值,二是自己生产自用物品的使用价值不是价值,三是劳动产品用于出售由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使用价值才有价值。乍一看起来,马克思论述很全面逻辑周延,但是,这个论述中存在几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
首先,关于“非劳动物的使用价值不是价值”的谬误。
马克思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马克思列举了“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为什么不将当时工业主要能源“煤炭”列入其中?因为煤炭不是空气,煤炭需要人工劳动开采,而空气可以由每一个人自由呼吸。所以对于煤炭有两种理解,使马克思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是煤炭燃烧物理有用性即使用价值是天然的自然力创造出来的,而不是人工生产创造出来的,但市场供应煤炭商品产销两旺,能说煤炭没有价值吗?二是煤炭是人工开采运输销售的能源商品它有价值,但人工开采运输劳动能称之为生产了煤炭的使用价值吗?
事实上,“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自然资源价值与煤炭价值的性质完全一样。当有人将它们当成商品销售时,它们的使用价值都不是人工劳动所能生产出来;也就是说,这些自然资源是不是天然地不能成为商品销售呢?尚若是有人通过一定劳动力支出满足市场需要将其出售,并使卖买双方获得效益的经济事实,那么,“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理论能够涵盖这种经济现象吗?显然不能够。
当一种非劳动物的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使这种物质体具有了商品价值时,应有什么样的价值构成理论进行解释这种经济现象?尤其是,当这类商品的价值量非常巨大时,它们对某些资源国家社会经济利益分配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的状况下,比如石油和天然气输出大国DGP,劳动价值论是没有解释力的,难道人们有必要坚持不懈地认为这种价值理论是科学的吗?
人们会说天然气是经过开采工人劳动获得的产品,当天然气从地质层下面开采经过管道输送到城市销售到消费者手中时,已经是商品了。应当说这种普通人的商品观念是没有什么错误的,然而,《资本论》理论并未涵盖“非劳动物的使用价值”成为交换价值即价值的商品生产,因为天然气物理有用性即使用价值并非由开采工人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而是天然生成即由自然力创造出来的。人工使用机械设备开采输送到消费者手中,或用于发电、或用取暖、或用于餐饮业、或用于汽车动力等等;也就是说,天然气开采工人和输送工人的劳动既没有生产天然气使用价值,也没有“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只是将深藏于地下的天然气转运到城市的气站,成了商品被消费者购买,成为“商品价值”。这说明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理论是不能适用于矿藏资源类商品价值构成。这说明《资本论》所谓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二重性,并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普遍存在的规律。矿藏资源类商品使用价值不是由工人劳动生产形成的事实,直接进入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是可以用用“抽象劳动”来解释呢?不能。因为按马克思理论,没有不是具体劳动的抽象劳动,也没有不是抽象劳动的具体劳动,换句话说,一切劳动都具有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属性,是一只硬币的两面,它们不可分割。一方面劳动的抽象性是人类生理意义上耗费,它形成商品价值;另一方面劳动的具体性是劳动力在特殊的一定目的的形式上耗费,是有用的劳动,它生产商品使用价值,比如木工师傅将木材加工制作成桌子、椅子供人使用等等。就是说,天然气开采、输送工人劳动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它形成天然气商品价值,但他们开采、输送天然气的劳动即具体劳动却没有生产天然气商品使用价值即可燃性,所以,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理论,不能够解释天然气商品生产的价值问题。马克思规定只有具体劳动才能生产商品使用价值,只有具备使用价值的商品才有商品价值,商品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载体、承担者,也不存在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而且商品使用价值是工人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比如纺织工人将棉花纺成棉纱,将棉纱织成布料,等等。但工人开采输送的天然气仍是天然气,工人没有改变天然气的使用价值。
众所周知,人类利用石油、天然气的成功,不仅仅只有开采、输送工人的劳动,更主要得益于依赖于地质科学家的科研成果,没有地质科学理论人们无法知道在什么地方能够找到天然气。同时还有冶金科学、材料力学科学家发明创造的知识力,仅仅有开采输送机械设备研制和设计科学家及制造设备工人劳动是不够的,自然科学家劳动是决定工程师设计和工人制造,才有天然气商品生产。然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将科学家们劳动统统排除在劳动创造价值的范畴之外,《资本论》著述210万字,没有过科学知识、技术和机械设备创造价值的文字表述。相反,马克思将科学技术机械设备当成“不变资本”,而且置于劳动的对立面,说机器应用于生产“增大了工人劳动强度”,“加深了对工人剥削的程度”,“使工人成为贫民”等等。详见谬误34,36,38。马克思为什么有这种对待科学技术生产的立场和态度呢?就是因为劳动价值论只承认产业工人的“活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什么是“活的劳动”呢?就是商品的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就是所谓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机械设备也是工人生产制造出来的,所以,地质学家、冶金科学、材料力学、数学等科学家都不是开采输送天然气设备生产制造者,也不是天然气商品的直接生产者,这些人劳动都不创造价值。这就是马克思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理论的荒谬性,在《资本论》中没有过科学、知识、技术创造价值的作用和地位,劳动成为简单的无知识力量的“人类生理学意义的耗费”。
显而易见,像天然气等矿藏资源就是大自然亿万年的演化奉献给人类财富,所有国家都是将矿藏资源看成是各自拥有的财富,而不是劳动创造得来的价值。这类商品价值将是“剩余价值”或是社会财富的一种来源,然而《资本论》理论却没有涉及,刻意避而不谈的问题。
虽然,马克思在分析工人生产商品使用价值时看到,商品使用价值虽说是工人劳动生产出来的,但它却总是带有自然物质的功能因素,劳动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但是,一方面马克思是指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中含有自然力创造物质体使用价值,而不是指自然力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比如,木工做的桌子这个商品使用价值中,含有木材本身使用价值等。另一方面,马克思并未就“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含义展开讨论,而是“现在,我们放下作为使用物品的商品,来考察商品价值。”(同上,57页。)也就是说,马克思回避了“作为使用物品的商品”研究分析和讨论。因为土地有用性即使用价值并不是人工能够生产出来的,恰好相反,土地本身具备的多种有用性,它们是人类不同类型的劳动所依据条件,比如农民在土地上种植庄稼,工人在土地上建筑房屋等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于地租问题做了大量的论述,仅从文字量就达25万字之巨,但却不是将土地本身看成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来考察土地的价值问题,而是将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形式和结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排斥土地成为商品的可能性理论,因为它主张只有雇用工人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才能成为商品,才具有商品价值。然而,人工不可能生产出土地使用价值而使它成为商品。因此,人们在《资本论》中看到的只是马克思对那些“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的产品即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国某些马理论研究者错误地将“土地是财富之母”观念当成是马思想,其实,正好相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不承认土地创造价值的。详见谬误71。
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生产过程中,由于矿藏资源商品价值量占社会商品价值量比例很大,如果一种商品价值理论不能涵盖这部分商品价值构成,不能解释这类商品价值现象,怎么能说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呢?显然不能。比如,1995年,沙特阿拉伯日产原油816万桶,年产29.784亿桶,当石油出口收入425亿美元($),按当人口1851万人均收入2296$。(《世界经济年鉴》1998,139页。)2014年传闻该国原油每桶成本为6$。由此可见,以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沙特阿拉伯、俄罗斯等国从石油、天然气矿藏资源获得巨额经济价值的事实。
其次,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
根据马克思在这里所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价值。”这是一种生产资料私有人占有方式的情形的观点或结论,因为《资本论》是研究私有制生产关系的经济学理论。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以及其他著作中都主张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交换就消失了。然而,在公有制条件下,没有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为了满足本企业职工消费而生产的,那么,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仍是属于商品性质,这是毫无疑问的。换言之,只要生产者是在“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价值”,那么任何企业生产的产品就具有了商品属性,它是不须区分生产资料是谁占有的。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是多次强调指出并论证:当生产资料发生由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时,企业生产的产品属性就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时的产品就不再具有商品的性质和特征。这就证明《资本论》在逻辑上前后相互矛盾,没有遵循同一律逻辑规定性。简言之,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论与社会物质生产形式是完全脱节的。进一步说,如果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企业也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产品,那么就没有计划经济理论的依据了。
综上,表明以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理论规定,不仅缺乏商品价值形成的内在逻辑性,而且在实践中也不符合商品价值构成要素多样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