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发审委审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8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5年第16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公司参股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本公司持有东方证券133,523,008股,占东方证券发行前总股本的3.12%。
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所持股份自东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券股票,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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