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四个id在2008-9-13 9:07:00的发言:
1、照你的意思,凡是没有约定的,就是某方应该负担的?那还要商业惯例干啥?
要是房子涨价了呢?是否会补差价?
2、期房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这过程和出售现房有何区别?你一定要理解为“期权”之期,而非“期货”之期,我就无话可说了。
3、最后,纠正你一个成语上的小错误,因为你用了两次了:风马牛不相及的“风”,是发情的意思。
这个成语不是把“风”“马”“牛”搅在一起。
【见钱钟书《谈艺录》】《左传》僖公四年:“风马牛不相及”,服虔注:“牝牡相诱谓之风”《列女传》卷四《齐孤逐女传》:“夫牛鸣而马不应者,异类故也”;《易林》大有之姤云:“殊类异路,心不相慕,牝猭无猳,鳏无室家”;又革之蒙曰:“殊类异路,心不相慕;牝牛牡猳,独无室家”;《论衡·奇怪篇》曰:“牝牡之会,皆见同类之物,精感欲动,乃能授施。若夫牡马见雌牛,雄雀见牝鸡,不相与合者,异类故也。”
就算我们用课本上“打非”后的解释:一刮风牛马就跑没影了。你还是没说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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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2是同义反复,你说说看,期房与现房究竟区别何处?
在合同标的物尚未交付(期房阶段)时的价格变动风险该如何承担,本应于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作充分的协商,如果你承认在万科现在这个争议中,确是“没有约定”,则万科就不能说没有依据;现在,购房者提出的补偿要求其实是重启谈判过程之要约,以达成补充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至于如何约定,端赖双方的协商结果而定,如果购房者愿意将房屋涨价与开发商分享自无不可;但我们不能将没有分享的事实直接推定为双方的关于价格变动风险承担的约定。
实际上,由于过去单边上涨的房市,使得购房者丧失对房屋价格反向变动所可能带来利益损失的警惕,故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不是根本没有讨论标的物交付前之价格变动风险的承担问题,就是提及后即被开发商以“现在的房市会跌吗?”、“我们的格式合同就是如此,你要买就照我们的规矩办,不买拉倒”等等理由拒绝,所以,在期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协议补充条款”一栏内全部付诸空白。
商业惯例基于双方最可能的真实意思表达。涉及到标的物(房子)交付之前的价格变动风险之承担,有如下几种情形:
1、关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之承担问题双方肯定能够达成一致,即各自承担;
2、关于企业提价怎么办。作为购房者而言,肯定象坐上车子的乘客希望车子快点开一样,一是认为提价是企业的权利,二是你只能提尚未卖出的房子的价,我已经买下的房子当然不在提价之列。所以对企业提价行为,双方亦肯定能够达成一致,这是过去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情形。
3、对于企业降价怎么办的问题,分歧就来了,企业降价,不管降的是二期还是一期,购房者就象买好车票等中巴车快开却看到司机熄火拨出钥匙下车抽烟的乘客一样,肯定啧有怨言;所以,在签约中,如果双方展开“企业降价”所带来的风险承担问题的讨论时,买方的真实意思是“市场跌价我认了,但企业降价,我也应该获得同等对待或应该给予一定的弥补”。有哪位购房者会明确对开发商表示,“降不降、什么时候降、降多少可任由开发商决定”的意思?!
购房者关于“企业降价而导致的风险承担”上的真实意思,可以由人之避险本能而获得证明;但万科将合同中付诸空白的“第四条协议补充条款”视为“没有合同依据”显然是霸王作派,所以,他现在根本不愿意与购房者坐下来就这一重大的“没有约定”之内容作“协议(协商)补充”的谈判。
谢谢关注。至少您是本帖中提问题提到点子上的第一个。
至于风马牛,嘿嘿,没错。期房交易逻辑为马、现货交易逻辑为牛,有些人非得以牛“风”马,其可及乎?[e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