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和法的约束感,来自权力制衡
一个地方一切司法权都归这个地方官方管理的情况下,没有地方人大对其权力制衡,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这个权利、那个权力显得很苍白,甚至形同虚设,不被有的人放在眼里,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无所顾忌。于是,不应该有的问题就这样每过一断时间不断产生着,延续着。
这方面的问题有严重的,也有不严重,有公开的,也有没有公开的。什么时候,一个地方有了地方人大专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什么时候这个地方官方权力也是无限权力的状况就会改变,个别办案人员就不会对法律规定不屑一顾,无所顾忌,而是有所敬畏,有所约束。
办案人员有了对法律的敬畏,有了法律的约束感,不是没有原因的,是因为有了人民的权力,这里,人民的权力是通过人大专门机构执行对司法权的监督、督促和问责。没有人民通过人大专门机构执行对司法权的监督、督促和问责,就不会使办案人员敬畏法律,有法律的约束感。
如果没有人大专门机构执行对司法权的监督、督促和问责,讲敬畏法律,讲自觉自愿接受法律约束,是凭空想像,没有根据。人大专门机构执行对司法权的监督,不是“官员监督官员”,不是“上级监督下级”,也不是“同行监督同行”,而是来自人民,也是被管理的公众对管理者(官方)执行真正的监督。
党的例次重大会议都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建立各地方人大专门机构依照《人大代表问责官员法》监督、督促、问责同级官员是时代的需要,可以预见,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承诺会有明显的行动,会迈出了坚定的步伐。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一定会实现。20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