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wswswz 发表于 2015-4-24 15:45 
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工人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让资本家支配他的劳动力 ...
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工人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让资本家支配他的劳动力;资本家凭借这一点而向工人支付工资。
反驳:1、签约双方的自由的自主的自愿的。
2、按劳动协议履约是双方应遵守的权利与义务。
3、你的所谓“资本家凭借这一点而向工人支付工资”的观点是错误的,假如工人在上班时没有实际工作怠工没有创造价值,资本家会发工资给工人?
4、最重要的是,你能举出另一商品是自已走路送到商品消费者面前或家里,并与消费者签什么合同,等消费者将它消费完了后再支付代价的吗?
1.“找到”商品与“买到”商品是相互排斥的吗?因为是“找到”的,就不可能“买到”;因为是“买到”的,就不可能经历过“找到”吗?前两天,有人在电台服务节目中询问哪里有卖火柴的,因为她在市场上找不到火柴,所以就买不到火柴。假设有一天她真的在市场上找到了火柴,并且说我“找到”火柴了!你难道可以说她是“找到”了火柴,而不是“买到”了火柴,所以火柴不是商品吗?
2.由于工资是劳动力被使用了之后才支付的,就这一点来看,与信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说“是工人给资本家以信贷”。从劳动力先被使用,然后才获得工资这一点上来看,与商品的赊购又是完全一致的。你难道可以说凡是赊购的都不是商品吗?
反驳:
什么叫个别情形?什么叫一般情况?什么叫理论,它的功用是什么?难道理论功能是说明、解决个别现象吗?当一种现象成为该事物普遍的形式的时候,这种普遍的形式就是它的本质表现。工人只能在他们生产的商品出售后有了回笼货币时才能得到工资的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经常的规程、规矩的常识,这种常识告诉人们,劳动力不是商品,它不具有商品流通规则的性质。
所以,你摆出的那几条关于工人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反驳:老陈观点成立与否,不是某个人判定的。公众自有公论。
3.马克思也没有说“预付”就是在使用之前就支出呀!而是按照斯图亚特的解释,将预付理解为“为卖而买。所以,预付资本中的工资部分就应当理解成“花在劳动力上的为卖而买的那部分资本”。你不是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来理解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把马克思所说的“预付”资本中的工资部分望文生义地解释成使用资本家在使用劳动力之前的预先支出工资的行为,这难道还不是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吗?
反驳:
1、所谓“马克思也没有说“预付”就是在使用之前就支出呀”。你这是什么话?一个词汇、一个概念它们的含义意义,能由某一个人来决定的吗?即使某个人创造一个概念,一是要有充分理由并反映客观对象真实性,二是要得到话语社区公众的认可。马写文章不是给个别人看的,而且“预付”概念是什么意思,就是在没有得到某物之前支付的代价如货币等,马使用“预付资本”这一通用概念就应遵守公众约定,如果他所描述的对象与词语意义不符合,就是马的错误。
2、即便依照斯图亚特的解释,将预付理解为“为卖而买”,事实上,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不是“购买劳动力”的属性,而是工人生产出产品销售后回笼货款中支出的。并且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工人获得工资的情形不符合资本家“为卖而买”的商品流通规程。
3、你的所谓“你不是按照马克思的解释来理解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把马克思所说的“预付”资本中的工资部分望文生义地解释成使用资本家在使用劳动力之前的预先支出工资的行为,这难道还不是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吗?”
你懂不懂什么叫做批评批判?如果批判者按照被批判者的观点来理解,那还叫批判吗?更谈不上老陈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马共产了。马将工资当作预付资本这是老陈强加给他的吗?而资本家支付工资的实际不符合预付资本概念内涵,这是充公说理的过程,你却说是老陈将自己观点强加给马共产,你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这个问题已经到头了。